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普通犯罪量刑指導意見修訂稿。《意見》對“被害人”和“刑事和解”提供了不同的量刑范圍。刑事和解比被害人的理解更為嚴重。顯然,被害人的理解與刑事和解不是一回事。那有什么區別呢?律師如何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刑事和解,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諒解與刑事和解的區別
很多人可以認為,“和解”與“諒解”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并無關系本質上的差別,“和解”等同于“諒解”。筆者該觀點方法不正確,諒解公司屬于自己當事人“私了”,而刑事訴訟和解在程序進行設計上屬于“公了”,二者有本質就是區別。
被害人理解: 被害人理解包括單方面理解行為、特別理解行為和基于理解的不起訴行為。特殊的理解是刑事和解。我們的刑事訴訟程序并沒有為被害人的理解提供一個定義或程序。量刑指導原則中的被害人理解應當是指單方面的理解行為,它是一種未經司法審查的私了行為。由于雙方就諒解備忘錄的內容達成一致,司法機構將尊重雙方的選擇,并在量刑時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大處理。
刑事和解:是指在加害人以認罪、賠償、賠禮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后,國家專門機關對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因為刑事和解是司法機關認可的一種辦案方式,基于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量刑時會大大減輕被告人。雖然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雙方可以庭外和解,但是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聽取檢察院的意見。經審查,和解是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和解協議的準備工作。
二、刑事和解的時間和利益
當事人可以通過偵查(公安)、審查起訴(檢察院)、審判(法院)三個階段達成刑事和解。對符合條件、達成和解協議并實際履行到位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撤回;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法院應該對被告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適用非監禁刑(緩刑);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處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免除處罰)。
三、民事賠償協議主要還是自己和解的認定
刑事案件發生后,被害人接受賠償,提供賠償協議,并同意雙方不得違約,該協議是民事賠償協議還是刑事和解協議?這個協議當然不是刑事和解。但由于被害人接受賠償,協議中雖然沒有“理解”二字,但一般認為這是對民事賠償協議性質的理解,被告人可以根據這一理解對被害人進行量刑。在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是受害人向司法機關發出的“諒解書”,其中明確要求司法機關不追究刑事責任,不提起單獨的民事訴訟。然而,由于該協議不是司法性、見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的較大問題,因此不是刑事和解協議。
四、出具的《諒解書》和《刑事和解協議書》已經履行。
一封諒解書就夠了。由于諒解書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下協議,因此更具有任意性,即使被告已經履行了諒解書中約定的賠償,受害人仍然可以退出。一般來說,當被告人作出賠償,被害人簽發諒解書時,雙方當事人的主觀目的都達到了,不存在撤回諒解書的問題。
然而,在實踐中,受害人要求撤回諒解書的情況并不少見,其中有些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之間缺乏協議,有些簽署了賠償協議,受害人也發出了諒解書,但另一方沒有遵守約定的賠償。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因為簽發諒解書的人當然有權宣布撤回諒解書,但結果將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被告已經作出賠償,而受害人已經得到賠償并且食言,法院很可能會認為受害人違反了誠信原則,并且仍然認為諒解書有效且判刑從輕,如果被告未能支付商定的數額,即使受害方已經簽發了諒解書,法院也無權因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而獲得較輕的判刑,但是如果判決已經生效,撤銷諒解書就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提醒大家,刑事和解一般不能。由于刑事和解是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因此具有準司法效力。由于達成刑事和解意味著被害人自愿放棄民事訴訟權利,所以法院不會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和解在刑事案件中有哪些作用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刑事和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