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刑事立案量刑標準
編者按:2000年上海市公檢法司印發了《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試行)》(滬檢發【2000】122號),對85個罪名的定罪量刑(立案)標準作出了規定;2008年上海市公檢法司修改印發了《關于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滬檢法【2008】143號),重新對其中53個罪名的定罪量刑(立案)標準作出了規定(與最高檢、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不一致的,以后者為準);2011年上海市公檢法司印發了《關于本市辦理部分詐騙類犯罪案件具體數額標準的意見》,又對8個詐騙類罪名的定罪量刑(立案)標準作出了規定,對于上述文件列舉的100多個罪名中沒有新文件標準的,應仍可適用。
2.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3人以上的;
3.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4.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招募、運送的賣淫人員中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累計達5人以上的;
3.協助組織境外人員在境內賣淫或者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的;
4.非法獲利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5.造成被招募、運送或者被組織賣淫的人自殘、自殺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2.非法提供、使用軍以上領導機關車輛號牌累計6個月以上或者其他車輛號牌累計1年以上的;
3.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特別惡劣影響的。
67
戰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刑法第381條)【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無正當理由拒絕軍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2.采取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3.聯絡、煽動他人共同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的;
4.拒絕重要軍事征收、征用,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68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案、重大責任事故案、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案、危險物品肇事案、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132條、134條1款、135條、135條之一、136條、139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情節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69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
(刑法第134條第二款)【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惡劣”,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0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7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71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8條)【18】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屬于“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同時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并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者同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2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
(刑法第139條之一)【18】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3
非法行醫罪
(刑法第336條第一款)【3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74
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151條第二款)【17】
(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的,屬于“情節較輕”,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文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屬于“情節較輕”。
(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二級文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一級文物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無法確定文物等級,或者按照文物等級定罪量刑明顯過輕或者過重的,走私的文物價值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75
故意損毀文物罪
(刑法第324條第一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4.多次損毀或者損毀多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6
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
(刑法第324條第二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致使名勝古跡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2.多次損毀或者毀損多處名勝古跡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77
過失損毀文物罪
(刑法第324條第三款)【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后果”,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五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的;
2.造成二級以上文物損毀的;
3.致使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78
倒賣文物罪
(刑法第326條)【17】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倒賣三級文物的;
2.交易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倒賣二級以上文物的;
2.倒賣三級文物5件以上的;
3.交易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79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毀損、流失罪
(刑法第419條)【1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二級以上文物或者5件以上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嚴重損毀或者滅失的;
3.其他后果嚴重的情形。
80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刑法第224條之一)【20】
(一)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
3.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
4.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81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條)【36】
藥物非臨床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合同研究組織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藥物非臨床研究報告、藥物臨床試驗報告及相關材料的。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1.在藥物非臨床研究或者藥物臨床試驗過程中故意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的;
2.瞞報與藥物臨床試驗用藥品相關的嚴重不良事件的;
3.故意損毀原始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的;
4.編造受試動物信息、受試者信息、主要試驗過程記錄、研究數據、檢測數據等藥物非臨床研究數據或者藥物臨床試驗數據,影響藥品安全性、有效性評價結果的;
5.曾因在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過程中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2
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刑法第288條)【21】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2.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3.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4.同時使用3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5.“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5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10公里以上的;
7.雇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8.違法所得3萬元以上的;
9.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10.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后果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5.同時使用10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3000瓦以上,或者覆蓋范圍20公里以上的;
7.違法所得15萬元以上的;
8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2.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1
非法經營(賭博機)罪
(刑法第225條)【33】
以提供給他人開設賭場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設施設備或者其專用軟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非法生產、銷售賭博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250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102
非法經營(偽基站)罪
(刑法第225條)【34】
(一)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個人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3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10套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曾因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生產、銷售“偽基站”設備的。
(二)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5倍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3
污染環境罪
(刑法第338條)【27】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
3.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3倍以上的;
4.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10倍以上的;
5.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6.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7.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9.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11.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1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8.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后果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
3.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6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7.致使疏散、轉移群眾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并致使5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104
偷越國(邊)境罪
(刑法第322條)【38】
(一)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1.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2.偷越國(邊)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
3.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4.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
5.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六章第三節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1)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或者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2)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4)使用以虛假的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方式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國(邊)境的。
(二)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05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罪
(刑法第318條)【38】
(一)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6
騙取出境證件罪
(刑法第318條)【38】
(一)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編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關的境外關系證明的,應當認定為“弄虛作假”。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騙取出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人員而為其騙取出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07
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出售出入境證件罪(刑法第320條)【38】
(一)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出售出入境證件,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證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費用30萬元以上的;
3.明知是國家規定的不準出入境的人員而為其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證件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108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刑法第321條)【38】
(一)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在10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人數眾多”;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