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生活中經常看到人們因為挪用公款而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他們為什么還會無視法律的存在而走自己的路呢?反貪污的規則是什么?接下來,上海貪污罪辯護律師將為您分析挪用公款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的規定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員可以利用技術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信息使用,進行一些非法經營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存在較大、進行一個營利組織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具有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發展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具體規定,刑法第384條第一條規定“挪用公款應當自用”。 包括盜用公款者本人或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供私營公司、企業使用,屬于挪用公款供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第二條 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方式不同發展情況可以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信息使用,數額存在較大、超過日本三個月未還的,構成進行挪用公款罪。
對正在產生利息或需要支付利息的公募資金,挪用較多自用,但在案件發生前本金已全部清償的,可以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對國家和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彌補。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在案件全部歸還前,可以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營利活動由個人進行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退還的限制。
案發前歸還部分或全部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取得的利息、收入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但不得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對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主觀上想還而還不了的。如果在主觀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構成貪污罪,應當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以上是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和認定標準,企業發生挪用公款行為,必須及時制止,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他人利益。如涉及相關法律問題,您也可以聯系上海貪污罪辯護律師為您辦理相關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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