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介紹: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判決,判決的時間從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時開始計算。有執行內容的判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有執行義務的人有隱藏、轉移、故意破壞財產等拒絕執行行為,導致判決、判決不能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絕執行判決、判決罪定罪處罰。為了解決難以執行的問題,國家對拒絕執行有效判決的老賴,可以利用刑法的最后防線,維護公民的合法權利。
毛建文拒絕執行判決和裁決。
平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4)溫平刑第314號。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溫平鰲商初字第595號民事判決,命令被告人毛建文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返還陳先銀掛靠其名下的溫州宏源包裝產品有限公司投資2萬元及利息。判決于2013年1月6日生效。由于毛建文沒有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確定的義務,陳先銀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陽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后,平陽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將其名下的浙江CVU661小型普通客車以15萬元的價格轉售,并將收入用于個人開銷,拒絕執行生效判決。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逮捕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溫平刑初字第314號刑事判決:被告人毛建文犯拒絕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判決后,毛建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毛建文有義務履行生效裁判決定的執行義務,人民法院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絕執行行為,判決、裁定不能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絕執行判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了。毛建文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