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被告認為自己銷售的東西不在國家明確列出的名單中,繼續銷售。然而,法院認為,食品生產企業添加的不是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清單》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清單》中列出的物質。然而,如果該物質與上述列表中列出的物質性質相同,則可根據相關材料,如檢驗報告和專家意見確定該物質對人體的危害相當大,則應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中列出的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北京日光一佰生物科學技術發展有限公司,習文有等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方案。
揚州中級人民法院。
犯罪的判決。
揚刑二字0032(2014)號。
2001年,被告注冊成立了北京日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光一佰公司),是該公司的實際生產經營負責人。從2010年開始,被告日光一佰公司從被告人譚國民那里購買了生產保健食品的原料,從被告人尹立新處以2500元/公斤的價格購買加工,日光一佰公司購買原料后,加工成為輔助降低血糖的保健食品日光一佰牌山芪參膠囊,每箱售價約100元,揚州市廣陵區金福海保健品店和全國多個地區。具體由楊立峰負責生產,鐘立檸檬,王海龍負責銷售。2012年5月至9月,分別在上海、湖南和北京檢測出山參膠囊中的鹽酸丁二胍,FDA具體負責生產,FDA通知陽光一胍,陽光一胍繼續銷售陽光一佰峰。
丁二胍是鹽酸鹽。鹽酸丁二胍目前未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生產或進口,不能作為藥品在中國生產銷售和使用。揚州大學醫學院葛曉群教授和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發行的鑒定意見證明,鹽酸丁二胍具有降糖作用,長期在中國市場銷售。長期服用鹽酸丁二胍可能對身體產生不良影響,甚至危及生命。
從2012年8月末到2013年1月,日光一百的銷售額超過了800萬。在這些因素中,習文有、尹、譚參與了山芪參膠囊的生產銷售;楊參與了山芪參膠囊的生產銷售;鐘立檸檬、王海龍參與了山芪參膠囊的生產銷售;楊參與了山芪參膠囊的生產銷售。尹譚參與生產含鹽酸丁二胍山芪參膠囊,價值800余萬元尹立新、譚參生產銷售的山芪參膠囊和鹽酸丁二胍共獲得金額超過40萬元。習文有與楊立峰、鐘立檸、王海龍構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犯罪。楊立峰、鐘立檸檬、王海龍等人的學習文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是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習文起著主要作用。習文與楊立峰、鐘立檸、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王海龍
2014年1月10日,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被告北京陽光一佰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習文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習文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習文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鐘立新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楊立峰犯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