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孫某在旅行社工作,看似活潑開朗,性格直爽的她,卻是一位撒謊高手。欺騙同事,欺騙顧客,被騙人發現怪異后報警,孫某的謊言瞬間敗露。
案件2013年6月至2014年間,被告人孫某利用其同事賴某某的信任,編造需要歸還原籍蘇州房貸、在上海租房等各種虛假理由,以出具借據借款的方式,先后從賴某某處騙取共計人民幣10萬元。從2015年5月到6月,被告人孫某利用原客戶時,某某讓他安排到西班牙旅游的機會,以為時付貝佳斯旅游集團旅費,先后從某某處騙取共計13,000元。2015年9月,被告人孫某編造可以幫助原客戶張某參與上海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希臘旅游低價內部團的事由,以旅游團費的名義,先后從張某處騙取共計36,800元。
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金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欺詐罪。但孫某主張與賴某之間是合法貸款關系,經調查,孫某無償還能力時,以借款為借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法院認定雙方有異常債務關系,最終三項罪行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5年。
【分析】普通債權債務關系和欺詐罪認定的界限是借款時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債務累累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巧立名目,虛構事實,向同事借款,但期間未償還,其非法占有的惡意與借款時有償還能力明顯不同,其他因素在償還期間失去償還能力的普通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