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某某用銼刀破壞門鎖后入室盜竊,室內只有60元硬幣,朱某某正準備拿起硬幣離開,不料業主回家后,立即追上,朱某某為抵制逮捕而施加暴力,造成業主范某某輕傷,公訴機關以搶劫罪向朱某某提起公訴。
案件2016年4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區大漲涇XXX號-29號,用隨身攜帶的銼刀將門鎖的搭扣破壞后進入室內,竊取的硬幣共計60.2元,當他想離開時,被害人范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朱某某為了抵制逮捕而用拳頭毆打范某某,后范某某在群眾的幫助下將朱某某扭獲范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傷。
被告朱某某以暴力抵制逮捕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朱某已經開始實施犯罪,意志以外的理由沒有成功是犯罪未遂。
【分析】轉型搶劫有一定的法律要素,基本犯罪限于盜竊、詐騙、搶劫。轉型因素是當場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脅窩藏贓物、抵制逮捕或毀滅犯罪證書。在這種情況下,雖然盜竊金額只有幾十元,但已經符合轉型搶劫的要素,性質和社會惡性都發生了變化。可見暴力介入是搶劫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