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司監事陸某某每月5萬多元的工資看似光鮮亮麗,卻成了空頭支票。陸某某另立名目從公司取用于自己買房。東窗事故,被公安機關以侵犯職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被告人陸某某于2013年5月擔任漢某實業監事。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陸某某以向上海洲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負責人胡某某支付疏通費為由,向公司申請現金50萬元,然后截留侵吞,第二天存入其個人名下的工商銀行賬戶,然后于同月25日用于支付個人購房費用。陸某某以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疏通費為由,先后向公司申請了人民幣30萬元、50萬元(以下貨幣均為人民幣)兩筆現金,用于截留和侵吞,用于個人購房等。
陸某某表示,30萬元在工作期間已經支付了公司的各種營銷費用,而且公司還沒有支付工資,其墊付費用也超過了30萬元。2014年3月12日,陸某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并于同月28日向公安機關退還50萬元。法庭認為,30萬元的非法占有證據還不夠充分,因此認定侵占職務的金額為50萬元,因陸某某進行了退賠,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1年6個月。
【分析】公司高管和銷售人員,往往會有大筆現金的支取和領取,在掌握大筆現金時,貪婪往會使人做出錯誤的決定。盡管本案當事人被公司拖欠工資,影響其生活開支,但選擇通過虛報資金的方式獲得本應合法的收入卻是得不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