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僅僅要打擊黑惡勢力,更重要的是要挖掉背后的保護傘。”目前,由五百擔任導演、王斯陽聯合執導,孫紅雷、張藝興、劉奕君等參演的掃黑除惡大劇《掃黑風暴》正在熱播。
不知道大家都看了了沒有,最新熱播的電視劇《掃黑風暴》,我平時是很少看電視劇的,看了《掃黑風暴》的預告之后,發現從第一集開始就講到了很多高利貸、涉黑暴力催收的問題,我就昨天看了前六集,還是比較揪心,特別是第六集最后一幕。
該片以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為背景,取材真實案件,一幕幕“高能場面”,讓人看了十分震驚。壞人的罪惡行徑,讓人看了格外氣憤。劇中看守所內的海鮮大餐、“美麗貸”、菜場惡勢力“菜霸”等眾多劇情,引發網友熱議。這些情節與現實
中的真實查案相符,那么以這些情節為案例有哪些法律知識點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掃黑風暴》電視劇中的xx市,黑惡勢力盤踞,各種高利貸、套路貸、甚至是luo貸都有,帶著一系列的涉黑暴力催收問題,現實生活中現在基本沒有涉黑性質的暴力催收了,但是依然存在違法暴力催收行為。而在早幾年,電視劇中的涉黑暴力催收行為也是真實存在的。
確實是近十年時間,各種網絡貸款興起,造成了眾多社會問題和話題,也隨著2018年的開始規劃化到2019年315晚會的曝光,相比之前也是要好很多了,但是目前各種套路貸、強制下款、砍頭息、變相高利貸還是一人存在的。
這部電視劇說實話到目前為止真的是太勁爆了,很多都是真實事件改編的,都差不多能找到對應的事件,我不是個電視劇迷,就不一一列舉了,大家有興趣的可以話時間看一下。
電視劇中內容很多看著很揪心,特別是第六集徐英子的部分,《掃黑風暴》中的社會問題也將是下來大家關注的重點,為什么,大家看下《掃黑風暴》的出品方
大家明白我說的意思了吧,希望大家都能早點上岸,社會少點套路貸、暴力違法催收行為!
非法運輸買賣汽油
電視劇一開場,就展現出一幕公安干警抓獲非法運輸買賣汽油的犯罪團伙的場景。
非法運輸買賣汽油會收到什么處罰?
汽油是屬于特殊的商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點,所以汽油儲存、運輸和買賣都需要符合法律規定。非法運輸買賣汽油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般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按非法經營罪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NO.2
殺人、埋尸
畫面一轉,歷經14年舉報126次的女人——薛梅進入了我們的視野。為將提前錄制好的實名舉報視頻送至開展掃黑工作的督導組手中,她翻越機場專線一側的護欄,跪至道路中央,但還未等到督導組的車隊出現,就被一輛環衛車故意撞死,并由“環衛工”處理好現場后,運走掩埋。由此拉開了綠藤市掃黑除惡行動的帷幕。
“環衛工”故意殺人、埋尸的行為應受到怎樣的處罰?
“環衛工”直接實施了殺人行為,導致薛梅死亡,顯然構成故意殺人罪。至于處理現場和埋尸的行為,通常不認為會單獨構成犯罪。掩埋尸體的行為與殺人行為之間具有強關聯關系,屬于事后不可罰行為。
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故意殺人罪是實害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NO.3
指使、雇傭他人殺人
隨著“環衛工”將從薛梅手中拿到的DV及舉報視頻交到高明遠手中,幕后老板也出現在了我們眼前,顯然“環衛工”的殺人行為是得到其授意的,從他面容中的淡然,可見他在商海中的成功必然是一條伴隨著違法犯罪的道路。
指使他人殺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從劇情中看,“環衛工”殺害薛梅應該是因為高明遠雇傭殺人,首先毋庸置疑,雇傭殺人中的雇主與受雇人構成共同犯罪。高明遠授意殺人,在這一事件中構成故意殺人罪,按照教唆犯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注: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NO.4
敲詐勒索和誣告陷害
鳳凰夜總會老板孫興原名高赫,多年前就該因殺人等犯罪行為被判死刑,沒想到他卻改名換姓易容以新身份繼續為非作歹。這個秘密被在酒店打工的徐小山無意得知并錄了下來,賭債纏身的徐小山借此敲詐孫興,卻反被孫興偽造敲詐短信并轉賬3000元,將他以敲詐為名送進了派出所。
敲詐勒索和誣告陷害如何定性,又分別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以劇情為例,徐小山以掌握孫興犯罪證據為由,沒有采取報案的合法手段,而是試圖借此牟利,并向孫興提出了索要財產的意圖,已經符合敲詐勒索的行為要件,所以其行為是違法行為,至于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根據其索要財產的數額來確定。另外,由于孫興并未因恐懼而交出財物,因此徐小山的行為屬于敲詐勒索未遂,即使構成犯罪也應當比照敲詐勒索的既遂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次,孫興在立案偵查之前,偽造徐小山敲詐勒索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的證據,并引起了案件偵查,如果未造成嚴重后果,則孫興涉嫌一般違法;如果達到情節嚴重,則構成誣告陷害罪。在劇中由于孫興故意向徐小山轉賬3000元,促使徐小山敲詐勒索罪成立,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敲詐勒索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誣告陷害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機關認定該條規定的犯罪是誣告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上海市專業刑事律師
注:敲詐勒索和誣告陷害都存在普通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兩種界定。其中敲詐勒索在一般情況下的界定在于敲詐金額(達到2000元)及單位時間內的次數(兩年三次),達到界定點即可認為構成犯罪,至于特殊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著較為詳細的說明;誣告陷害的界定在于是否以被害人受到刑事處罰為目的,不以被害人受到刑事處罰為目的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反之則構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