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分析方法進行危害社會公共信息安全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環境責任。那么,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是什么?下面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處罰:
依照本條和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不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有本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企業以其他危險分析方法進行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影響管道、公共管理建筑物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公私財產,危害我國公共信息安全,尚未發展造成污染嚴重經濟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斷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定罪:
(一)由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本罪時,必須嚴格把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隨意縮小其范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造成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二)區分以危險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破壞財產罪的界限。 區分二者的標準是使用危險手段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犯罪分子殺害、傷害、毀壞公私財物的危險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分別為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破壞財產罪。
四、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企業以其他危險分析方法進行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谷場、牧場、重要影響管道、公共管理建筑物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公私財產,危害我國公共信息安全,尚未發展造成污染嚴重經濟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斷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也就這么多了。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歧義或者其他問題,請咨詢網站的上海知名刑事律師,我們會為您解決疑難問題。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刑事訴訟證明的 | 開設賭場和賭博一樣嗎?上海知名 |
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帶你了解徇私枉 | 打架斗毆被拘留?上海知名刑事律 |
國家賠償有哪些規定?上海知名刑 |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上海知名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