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禁錮或許其余逼迫手法非法褫奪別人人身自在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也構成犯罪,下面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大家詳解解答非法拘禁罪量刑標準。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規范:
依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劃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許褫奪政治權力,擁有毆打、凌辱情節的,從重懲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殞命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度構造事情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所謂擁有毆打、凌辱情節,是指為實施非法拘禁而在拘禁過程當中舉行毆打或凌辱。作為非法拘禁罪緊張情形的毆打、凌辱是不是包孕毆打、凌辱行動自力組成犯法的情形,應當包括輕傷罪和侮辱罪在內,但是不應包括重傷害的故意傷害罪在內,對于過失造成重傷的,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傷的,則應根據本條第2款的轉化犯規定,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所謂“致人輕傷”、“致人殞命”僅僅是指差錯致人輕傷、致人殞命,且不包孕以重傷為故意而過失地造成重傷的情形在內,因為這種情形仍為故意重傷罪的范疇。
所謂為討取債權非法拘留收禁、拘禁別人,指的是為討取正當債務的情形。行為人為索取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本法第239條的綁架罪定罪處罰。
國度構造事情職員應用權柄犯非法拘禁罪從重懲罰,僅限于“應用權柄”的情況;沒有應用權柄的,不得從重懲罰。另外,應當注意,行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個從重處罰情節的,應在更大幅度上從重處罰。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又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就屬于這種情況。
二、立案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包括:一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達到一定時間的;二是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三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四是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五是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六是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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