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每個人都聽說過監獄外的處決,但大多數人不知道監獄外的處決意味著什么。接下來,上海知名刑事律師就來奉告人人監外施行是什么意義。
一、監外施行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劃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許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緊張疾病需求保外就醫的;
(二)有身或許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克不及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劃定情況的,能夠暫予監外施行。
對合用保外就診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許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診。
對罪犯確有緊張疾病,必須保外就診的,由省級國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二、監外施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施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因為其擁有不宜收監施行的非凡緣故緣由,根據法律劃定,將其托付必定構造,在監外來施行科罰的一種施行設施。但關于被判處死刑或許極刑脫期2年施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犯需要保外就醫的,應當由罪犯本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由監獄、看守所審查確定。
三、相關條件
罪犯沒有親屬、監護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原所在單位或者社區矯正機構推薦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向監獄、看守所提交保證書。
第十一條 保證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愿意承擔保證人義務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四)能夠與被保證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縣。
在托付執行前,暫予監外施行由托付施行的人民法院抉擇;在托付施行后,暫予監外施行由監獄或許看守所提出書面看法,報省級以上監獄治理構造或許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構造批準。監外執行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涉嫌犯罪,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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