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中存在不少冤假錯案,有的人申訴多年遙遙無果,有的很幸運的被改判無罪,并且能夠申請到國家賠償,那么如何才能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呢?獲得無罪判決后應該怎樣爭取國家賠償?下面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一、基本案情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浙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一名叫趙的男子失蹤四個多月。公安局嫌疑人經調查后被同村趙作海擊斃。趙作海作為主要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二○○二年十二月五日,趙作海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謀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2010年4月30日,刑事案件被害人趙木尊返回村莊。2010年5月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再審判決,撤銷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趙作海無罪釋放。2010年5月9日,趙作海被依法釋放。同月十一號,趙作海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二、裁判結果
在辦理國家賠償案件過程中,商丘中院與趙作海協商達成賠償協議:商丘中院一次性支付趙作海國家賠償金5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費15萬元,共計65萬元。2010年5月13日,時任商丘中院院長親自到趙作海住處,將65萬元交給趙作海。趙作海撤回了他的賠償申請,并表示他今后將平靜地生活。
三、相關法律
第三十九條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支付賠償金的,由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辦理有關事宜;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由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通知原案件承辦部門在二十日內執行,重大、復雜的案件,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四十條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刑事賠償決定書》、《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書》,向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申請支付賠償金。
支付賠償金申請采取書面形式。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記入筆錄,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向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金,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負有賠償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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