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聚眾打斗是指為報仇別人而采用不正當行動,溝通別人與幫派奮斗,毀壞公共生活連續性的行為。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是什么?下邊就由上海知名刑事律師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聚眾打斗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1、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打斗一次,介入人數少、無職員重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重要份子為有期徒刑一年,踴躍參加者為拘役或許管束刑;聚眾打斗次數每增添一次,刑期增添六個月;重傷每增添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2、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擁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劃定的四種情況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添情況之一(含同種情況),刑期增添一年;重傷每增添一人,依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3、個罪自在裁量權規則
按本節劃定對個案量刑時,合議庭(獨任庭)思量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綜合量刑因素,依第一百四十條量刑,可行使六個月之內自在裁量權;依第一百四十一條量刑,可行使一年之內的自在裁量權。
4、緩刑適用但書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礙社會治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擁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劃定的兩個以上情況的。
二、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參加聚眾斗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斗毆犯罪的行為人。對于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并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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