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現象還很嚴重的,它嚴重破壞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那么,在法律上,徇私枉法罪的刑法規定究竟是什么呢?和上海知名刑事律師一起通過下文進行具體了解。
刑法條文
第399條第399條第1款司法人員徇私枉法,徇私枉法,明知對無罪的人予以起訴,明知對有罪的人予以保護, 或者在刑事訴訟中故意違反事實或者法律,徇私舞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該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司法人員受賄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負有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督職責的工作人員。
司法進行解釋及司法解釋性研究文件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檢察院進行關于瀆職侵權責任犯罪問題案件立案工作標準的規定(節錄)(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一、瀆職犯罪案件
為自私的目的歪曲法律(藝術,第三百九十九節第一節)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刑事審判活動中,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致使無辜者被追訴,故意包庇有罪者不受追訴,或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備案:
1. 明知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偽造、隱匿、銷毀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的方式違法;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查處、審判案件;
2.對于知道自己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處以偽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法的手段,故意不立案、不調查、不起訴、不審判;
3.故意通過偽造、隱瞞、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法的手段,使犯有嚴重罪行的人受到較輕的起訴,或者使犯有輕罪的人受到較重的起訴;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沒有其他企業隱瞞事實、違反相關法律的手段,應當可以采取強制管理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技術措施,或者我們雖然我國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人員或者已經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對于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生活脫離司法行政機關偵控的;
5. 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依法作出判決、裁定,即定罪、無罪或者定罪、輕罪的;
其他徇私枉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附 則
本規定中每一個罪案稱號后所說明的法律條款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適用法律指導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非司法人員是否可以構成徇私舞弊罪問題的答復(2003年4月16日[2003]最高人民檢察院高級研發部第11號)
江西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關于非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徇私枉法罪共犯的請示》(贛檢法院〔200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非司法管理工作進行人員與司法社會工作研究人員勾結,共同發展實施徇私枉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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