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朱燦新、葉星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一案[(2018)魯1727第75號]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朱燦新系廈門華夏時代品牌策劃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總監,該公司為北京公司代理,在公司平臺上為各類企業申請開戶。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北京搜狗科技公司與廈門華夏時代福州分公司的推廣代理協議規定,禁止非法彩票賭博、非法金融信用卡、銀行卡開戶,所有賬戶必須上傳。朱燦鑫為增加公司收入,鼓勵員工發展非企業客戶業務,即明知此類客戶無正規資質,仍安排客戶部辦理正規資質并制作虛假資質,再向搜狗公司申請開戶。
開戶后還負責為非企業客戶跳轉網站,從而幫助詐騙分子在網站上收集公民信息。此外,被告朱燦鑫推銷的客戶收到了許多關于欺詐的投訴。對朱燦新等人開辦的非企業客戶端業務,公司也予以警告,證人羅的證言證實,其與被告人葉星聯系網站業務,并明確告知其是收集公民信息后實施詐騙活動。
然而,被告人朱燦新等人直到被抓,也沒有停止推廣此類業務。被告人朱燦新鼓勵、縱容非企業客戶參與詐騙的業務推廣,在接到詐騙投訴、警告后仍不停止。應推定被告人朱燦新主觀上對被推銷的非企業客戶的犯罪活動知情,客觀上幫助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
孫祖巡、周宇、萬基紅等侵犯中國公民對于個人數據信息案【(2020)粵1972刑初1901號】法院可以認為:被告人孫祖巡供述稱客戶的手機用戶號碼經常被企業投訴或封號,他們就要用多卡寶設備幫客戶換手機卡。
他還看到自己操作使用手機網絡上接收過提及“因詐騙被舉報”的短信,結合我國公司進行種種這些不正常的行為,覺得一個客戶是在詐騙。他問周宇什么發展情況,周宇告訴他客戶分“槍手”和“拉手”兩種,“槍手”是詐騙的,“拉手”是單純為了打電話的。在參與管理后臺系統工作時,周宇有要求學生他們需要不停提高變換以及酒店。
截止至案發,周宇共分給他3萬元;被告人姚海浪模型雖然不能否認對詐騙研究知情,但在與客戶需求對接的“軍設備60對接群”微信聊天群內,當客戶沒有提及“50局方暫停,換卡”時,他有問“局方”是什么,對方則明確政府回應“就是我們警方停機”。
并稱主要工作學習期間周宇、孫祖巡要求也是他們之間經常換地方,在酒店員工入住時他們有通過拉窗簾等方式不同隱藏相關設備。截止至案發,孫祖巡共轉給他約7000元工資,因為這種薪酬水平較高問題所以他有意識到是在做一些違法的事;被告人熊琪供述稱工作時他看到手機卡被標記為詐騙或者電話或被封卡號,所以人們知道是為貸款合同詐騙人員提供金融服務,他們組每天要消耗掉100多張手機卡。
孫祖巡有要求他每三、四天換一處文化酒店,說這樣一種比較分析安全沒那么簡單容易被公安機關查到。周宇曾告訴過他多卡寶設備按200元一天租給其他客戶;被告人賴景賢供述稱在工作實踐過程中充分了解到客戶關系都是做詐騙的,他又問過熊琪為什么會有那么多電話卡被封號,熊琪叫他不要問那么多只管做事。
在酒店里有店員查房時熊琪會叫他們把設備藏起來;被告人廖林敏供述稱在酒店設計工作時,完事后會把教學設備收進箱子,方便搞衛生護理查房時不被人及時發現;被告人樊曉軍供述稱截止至案發,他共拿到13544元工資,工作時他隔三差五就看見微信群里說被封號、被標記作為詐騙。
周宇有要求培養他們應該經常發生變更會計工作時間地點;被告人萬莆亮供述稱他在酒店時想要成為拉開窗簾,被姚海浪等人提出阻止,說如果被別人看到會產生不好,再加上他加入的四個微信群不斷有信息說手機卡被舉報、被封,他就知道是在干違法暴力犯罪的事;同案人程強強稱他是9月24日才開始出現上班,工作后發現目標客戶是否經常直接反映手機卡被封或被設置為詐騙電話,他就知道是在為實現詐騙保險公司生產提供公共服務。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上述實驗證據能力能夠促進相互得到印證,足以證明證實各被告人是在明知涉案手機卡頻繁被標記為詐騙電話、被封卡的情況下,以頻繁變化更換作案地點、隱蔽作案方法工具、大量減少更換更加頻繁被封的手機卡等明顯影響異常的操作控制模式為詐騙團伙實施提供各種通訊信號傳輸等技術經濟支持,并從中獲得獲取知識與其教育工作重要內容不相符的高額利潤回報。能夠有效認定具有主觀上明知上游行業客戶方面存在嚴重違法構成犯罪心理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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