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過程當中,各種套路圈套愈來愈激烈,于是出現了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合同詐騙不但侵犯他人的財產,同時擾亂了市場秩序。接下來上海詐騙罪律師為您整理了關于合同詐騙行為的特征、認定、及其辯護要點。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以下為條約詐騙罪辯解的特征、認定與辯護要點:
一、本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中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合同詐騙罪行為方式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在簽定、執行條約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以虛擬的單元或許冒用別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它是指行為人向對方作出簽定條約的要約暗示時,不因此實在單元或以本人名義作出,而因此虛擬的底子不存在的單元和他人的名義,使對方信以為真,從而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對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行為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益。
2、因此捏造、變造、取消的單據或以其他偽造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履行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此種行動的單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捏造是指行為人冒充別人名義在單據上作假的行動,既包括單據的捏造又包括在單據上署名的捏造。變造的單據是指在無權而私自變換署名之外的單據上記錄的內容的行為,變造的要領多種多樣:有的是涂改單據數額,將小面值單據變成大面值單據;有的是拼接,將小面值單據變成大面值單據;有的是將原有的記錄除去,改寫新的記載,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記載上添加字句。其他虛假產權證明是指偽造或通過其他非法途徑獲得證明其對某項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銀行存單等。這種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使對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將偽造、變造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交給對方作擔保使對方信以為真,簽訂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義務,達到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的目的。
3、無實際執行能力,以先執行小額條約或部份執行條約的,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此種行為是指行為人在并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騙取對方當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獲大利。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財產后竄匿的行為。此種行為是指行為人與對方簽定條約后,將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隱藏,或者攜款逃跑。
5、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動。“其它方式”是指上述四種行動以外的其它方式,但凡行為人明知本人沒有執行條約的實踐能力,故意制造假象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覺,“自愿”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從而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都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其它方式”。
實踐中可歸納綜合出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不具備執行條約的執行能力,以偽造的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代理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人財物的;
(2)行為人用詐騙手法,誘使對方簽定原本無意簽訂的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認識;
(3)使用虛假信息,拐騙對方簽訂合同,騙取對方中介費、立項費、培訓費的;
(4)行為人的拐騙行為,以致對方當事人“被迫”與行為人簽定合同,并履行合同的義務,行為人非法獲得了財物;
(5)作為債務人的行為人,向第三人隱瞞未經債權人批準的究竟,將條約的責任全數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從而逃避債務的;
(6)冒充聯合做生意、投資、合作協作名義,簽訂、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四、條約詐騙罪概念和構成特征
條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標,在簽定、執行條約過程當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征如下:
1、客體特征
條約詐騙罪侵占的客體是龐雜客體,包括國家對條約的治理機制和別人的財產所有權。本罪的主要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故刑法將其歸入擾亂市場秩序罪。按照刑法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
2、客觀方面特征
條約詐騙罪在主觀上表現為,在簽定、執行條約過程中,采取下列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以虛擬的單元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捏造、變造、取消的單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踐執行才能,以先執行小額條約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色、貨款、預付款或許包管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其中,“騙取”在客觀上同普通欺騙同樣,表現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3、主體特征條約詐騙罪的主體是普通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擁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特征條約詐騙罪是有意犯法,過失不構成犯法。依據刑法的劃定,本罪的客觀方面只能是間接有意。由于,行為人實行欺騙的目標是要占領他人財物,本罪的特定結果就是行為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而不是被害人的財產損失。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是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的危害后果。上述肯定論者混淆了行為人主觀追求的特定結果同行為的危害后果之間的關系。兩者是有差別的,行為人客觀尋求的結果是行為人的客觀效果;而傷害前因,則是行為人的條約欺騙行動所發生的對行為人的晦氣前因,是一種理想效果。對于這種后果,行為人可能持放任的心理態度,但無論行為人存在任何心理態度,都不是刑法犯罪構成體系中評價行為人主觀心態的內容。從刑法規定來看,本罪的犯罪結果是行為人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結果。
五、條約詐騙罪的刑罰及其適用依據《刑法》第224條的劃定,犯本罪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許拘役,并處或許單處罰金;數額偉大或許有其余緊張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分外偉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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