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那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構要件是什么呢?接下來,上海詐騙罪律師有說法。
一、合同詐騙罪的客體
在合同詐騙罪的客體上,合同詐騙罪的客體是一個復雜的客體,按照主客體第一,次客體第二的邏輯順序,本罪的客體是: 主客體是在違反國家管理合同的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被侵犯的市場秩序,次客體是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二、合同成立詐騙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1)合同詐騙罪中“合同”的含義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平等主體組織之間訂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因此,《合同法》所稱合同至少不包括身份關系協議和非平等主體行政合同。 合同詐騙罪中的身份關系合同和行政合同是否屬于“合同”。
(2)合同成立詐騙罪的行為管理方式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有五種表現形式:
(1)以虛構單位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這是虛擬主體的行為,即憑空捏造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者同意,以單位名義簽訂合同。 司法實踐中的常見做法是:盜竊、偽造、騙取空白合同或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使用被撤銷單位和合同的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利用無效、無效的合同、介紹信和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等。 利用虛假身份是上述行為的共同特征,而身份的虛假體現了行為的欺詐性質。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憑證為擔保。 這是一種虛構的擔保行為。
(3)以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式誘使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而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的,屬于“釣魚”行為。這是詐騙者的慣用手法。小合同的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以其履行能力和誠信,然后與其簽訂較大的合同。以此為誘餌,犯罪分子很容易獲得對方的信任,從而達到騙取金錢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企業擔保財產后逃匿的。此為一逃了之行為,這種社會行為是一種通過比較具有典型的合同網絡詐騙。行為人根本就是不想積極履行勞動合同,只要簽訂了相關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提供擔保公司財產,其犯罪研究目的就已實現,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這種教學行為發展方式,在司法工作實踐中也很常見。
(5)以其他方法進行騙取或者對方要求當事人財物的。
第三,合同詐騙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224條和第231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既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企業單位。由于我國有些自然人假借單位名義或者把單位管理作為一種犯罪研究工具、利用相關單位工作實施網絡犯罪,所以要厘清單位經濟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犯罪為主的,不以單位犯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3年10月15日《關于外國公司和企業在中國境內事業單位犯罪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發〔2003〕153號)規定:"符合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 對在我國范圍內危害社會行為,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在中國境內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或者外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成立后在中國境內主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處罰。"
以上就是兩個國家司法工作文件的內容均表明:個人可以利用企業單位做掩護來實施網絡犯罪問題行為的,應當“刺破單位面紗”,按照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只有通過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做到罰當其罪,罪責均衡。對該種情形從刑法理論上研究分析,實際上只不過是自然人以客觀方面存在的單位為工具實施經濟犯罪的特殊的間接正犯而已,因而他們不能認為是單位犯罪。
國家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談會綜述規定,單位的分支機關、內部組織或部門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單位犯罪的主體,“以分支機關、內部機關或部門的名義犯罪,非法所得又歸分支機關、內部機關或部門所有的,視為單位犯罪。”.因此,對于體現“犯罪意志的完整性”和“利益屬于集團”的行為,還是屬于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
四、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
(1)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本罪的目的必須是非法占有。因此,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都不構成本罪。
(2)“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產生的時間
在合同詐騙罪中,一般而言,詐騙行為人的詐騙意圖只能在簽訂合同之前或之時產生,即在簽訂合同之前或之時,行為人已經有了非法占有對方財產的意圖,從主觀上講,從一開始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進行合法的經濟交易,而只是騙取對方的錢財。
根據《刑法》規定,在簽訂、履行企業合同的整個教學過程中,不論我們什么問題時候產生了一些非法占有重要合同要求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均可構成一個合同詐騙罪。換言之,非法占有的目的既可以產生于合同進行簽訂之前、合同簽訂之時,也可以產生于合同沒有履行管理過程中。只不過就個案研究來看,產生一種非法占有一定目的地時間以及不同,對于中國客觀上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多寡會有學生直接的影響,這種情形主要因素影響量刑,對構成本罪沒有實質影響。
此外,在認定行為人進行詐騙的目的時需要一個特別值得注意的問題是行為人究竟是以企業非法占有為目的,還是以非法使用為研究目的。如果沒有行為人僅僅只是出于非法用戶使用主要目的,那么,就不能認定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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