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王某某幫助企業信息通過網絡經濟犯罪心理活動案【(2019)桂0126刑初535號】法院認為,被告人蒙某在知曉賓陽縣為打擊中國電信服務網絡金融詐騙違法犯罪問題行為數據進行物流管控。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尤其需要針對大批量電話卡、銀行卡等可能主要用于社會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作案工具方法進行管理嚴格控制監管的情況下,仍使用一些虛假身份將其從網上消費者購買的電話卡郵寄至上林縣的快遞點并貨到付款以逃避監管,取得電話卡后再以每張150元至180元不等的價格批量出售獲利。
綜上,蒙某刻意逃避監管,交易市場價格影響或者生活方式具有明顯異常,結合賓陽縣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和被告人的認知學習能力,可以直接認定其應當明知他人研究利用這些信息系統網絡教學實施犯罪仍提供一個幫助。
【(2020)陜0730第一刑期第四條】法院認為,在程、侯、夏等人案中,被告人夏利用假身份、頻繁變換地點、人員與設備分離、安裝攝像頭監控、逃避監管打擊等手段,聯系指導被告人程幫助他人安裝 GOIP 網關設備,發現被告人夏、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幫助他人。
法院認為,上訴人甘使用虛假身份購買物聯網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故意逃避偵查,可以認定其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2020)河南0902楚楚429]法院認為,馮一帆向他人提供的 IP 代理軟件可以隱藏真實 IP 地址,逃避官方調查,而電信詐騙案受害人的陳述、公安機關的登記表、轉賬細節和比特幣交易網站的日志可以互相印證,確認收受電信詐騙案受害人資金的銀行賬戶向馮一帆支付了使用 IP 代理技術的費用,其他人利用該技術通過比特幣交易轉移詐騙所得。總之,足以認定馮一帆主觀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
陳木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2020)粵1581刑初886號】法院認為,根據被告人陳木權的上家梁杰的供述和下家周麗的供述,解封的微信號是有涉及賭博、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告人陳木權在庭審中也有提及。
被告人為他人解凍被凍結的微信號,這程序并非社會正常活動所需,而系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專門服務,且被告人陳木權長期頻繁銷毀手機和電腦中的電子數據,規避調查,故被告人對其服務對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觀上實際是明知的。
師洪軍、賈志洋等幫助學生信息進行網絡經濟犯罪行為活動案【(2020)蘇1091刑初96號】法院可以認為,被告人師某、賈某多次供述明知上家實施違法犯罪心理活動而幫助我們提供數據通訊技術傳輸,且上家支付的相關管理費用也明顯異常,三名被告人駕車到不同發展城市環境搭建“通信中轉站”,逃避監管,應認定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這些信息通過網絡系統實施犯罪。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被告開發的網上貸款軟件可以存儲貸款人的通信信息,網上貸款公司人員可以通過登錄后臺檢查信息,根據網上貸款公司的要求,該軟件還具有登錄屏障功能,故意造成貸款人違約。該法案足以證明被告知道或應該知道購買該軟件的互聯網貸款公司正在犯罪,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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