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司法工作人員對行為人 "利用意思表示 "的認定通常沒有爭議,但面對 "一房多賣 "、 "轉租汽車 "、 "拍照代收藏 "、 "入群薦股 "等復雜的模式,如何將抽象的 "排除意思表示 "與具體事實聯系起來,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上海刑事辯護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詐騙取錢的手段、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犯罪數額是詐騙罪的三個基本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僅是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經濟糾紛的關鍵,而且也是司法證明的難點。一般認為,非法占有的目的包括“排除目的”和“使用目的”兩部分。前者關注法律層面,后者關注經濟層面。
對此,司法管理工作研究人員應當對具有中國刑法理論意義的個別現象可以進行分析歸納、提煉,將詐騙類犯罪分為交易類、辦事類和借貸類三種方法主要問題類型,實現“非法占有重要目的”認定從概念化到類型化的轉變。
對于交易欺詐案件,我們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和意愿提供同等的商品(服務)。如果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有能力給予補償,受害人不可避免地遭受財產損失,則可以直接認定非法占有的客體。
然而,實踐中存在不同的情形,對此應分情形區分處理:一是行為人雖未提供對價,但其辯稱具有可預期的履約前景,即所謂的“借雞生蛋”。對此,應根據行為人有無履約條件、是否進行履約準備等方面進行判斷。
如果行為人不具備經營場所、設備、人員,且騙取錢款前未進行履約準備,騙取錢款后亦未用于履約,如購進較大數量的原材料、機器設備、與第三方簽訂合作協議等,則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為人表面上向被害人提供了商品(服務),并據此辯稱系民事糾紛。
對此,應立足雙方約定的內容,審查行為人所提供商品(服務)與所獲錢款之間是否具有相當性,如果商品(服務)對被害人無使用價值或任何價值,或僅具有微弱價值或使用價值,與行為人所獲錢款明顯不對等的,被害人的交易目的將會落空,則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涉案商品(服務)與被害人支付的錢款具有相當性,只是與同期市場價格相比存在一定的“虛高”成份,則不宜按照刑事犯罪處理。三是代理交易的情形下,行為人辯稱被“上家”所騙。
此時,應從行為人與“上家”的關系、對相關行業領域的熟悉程度、所獲利潤是否明顯異常等方面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與“上家”聯系并不緊密,有合理理由相信“上家”提供的標的物真實,收取被害人錢款后提取正常傭金的,不宜按照刑事犯罪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上和經濟金融領域的交易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規,往往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關系的交叉,司法人員應根據自己對相關領域的了解作出準確的判斷。
對于買賣詐騙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被害人要求行為人完成某一特定事項,即所謂的“一方交錢,另一方辦事”。對此,應當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處理委托事項的能力和意愿。如果行為人本人沒有辦理委托事項的權限,也沒有委托他人的社會背景和關系,也沒有將被害人的錢款交給第三人實現委托事項,那么就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為人以“撈錢”、“競價”等非法理由取得被害人的錢財,但案中證據證明其向他人支付了委托費,或者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則難以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時可以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在“約會”過程中,行為人以辦事為名,騙取被害人財物。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通常在“約會”之前。
因此,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應當考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建立婚姻關系的相關背景和情形。比如,行為人與被害人在交往過程中使用虛假的身份信息,隱瞞真實的婚姻情況,或者同時與多名被害人交往,以談戀愛、結婚等名義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編造故事治病救人,實際上用于自己的奢侈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來講講詐騙罪發 | 電信網絡詐騙中需要的證據有哪些 |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為您講解利用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