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走私罪辯護律師 為犯罪而準備工具和制造條件的,為犯罪的預備。對預備犯,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與犯罪未遂相比,犯罪預備是尚未實施犯罪的行為,為犯罪實施和完成創造了便利條件的行為,犯罪未遂是已經實施犯罪的行為。二者的同義點在于,行為人未繼續實施犯罪行為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看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施犯罪。
比如在報關走私犯罪案件中,行為人為逃避海關監管而以虛假報關單進行走私,并未實際報關,應認定為犯罪預備。由于定做艙位等行為只是為走私創造條件,并未造成海關監管秩序的緊迫危害,即沒有著手實施走私罪。具體分析見筆者上篇文章《走私犯罪辯護與研究(二十):未向海關申報的通關走私行為,應視為犯罪預備》。
與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相比,犯罪預備和犯罪中止更易區分。犯罪預備是行為人在尚未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而犯罪中止則是行為人由于主觀原因而主動放棄犯罪。
比如,犯罪人在運輸走私貨物的時候,正好有警車經過,害怕被抓,主動投案的,就是犯罪中止。
而犯罪預備則可能是在準備走私的前期工作被公安機關抓獲,從而使走私無法進行。作者以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余某某、楊某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刑事判決書》為例,余某某、楊某某用于走私毒品的涉案船只還沒有出海就被公安查獲,同時余某某、楊某某又被公安機關抓獲,致使其無法從事走私活動。法庭認為,余某某、楊某某為走私毒品犯罪準備了工具、制造條件,屬犯罪預備,可依法從輕處罰。
犯罪準備又不同于犯罪意圖。犯罪意圖是指僅僅通過語言、文字或其他方式表現出的犯罪意圖。犯罪狀,還不是行為,無論從行為人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沒有為犯罪的發生創造條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不能處罰犯罪狀的表現。
錯誤的意思表示不受懲罰,因為錯誤的意思表示尚未完成。眾所周知,法律規范的對象是行為人的行為,沒有行為,就不存在犯罪。犯罪預備是行為人為追求犯罪效果而進行的前期準備工作,如積極地改造船舶,購置相應的設備,為走私犯罪招攬各種人員。它是一種行為,而且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原則上將其作為犯罪預備。
盡管犯罪預備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它是犯罪的最前端,沒有造成法益的緊迫危害,因此,在實踐中,一般采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方式。所以,對犯罪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義,具體如下案例。
經法院審理,法院認定,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劉某、李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二審刑事裁定書》((2017)魯02刑終98號)判決:樸某于4月7日中午從韓國乘飛機到達青島,劉某和林某在流亭機場接樸某到青島市城陽區星光之城小區3號樓1單元804室。當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稱李某在星光之城小區3號樓1單元804室吸食冰毒。偵查員趕往現場將劉某、李某、樸某、林某、金某抓獲,在該處查獲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58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樸某走私毒品,具有制造條件,尚未著手實施犯罪,系犯罪預備,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考慮到其犯罪行為為犯罪預備,依法對其減輕法定刑至一檔處罰,量刑適當。
實踐中,走私案件往往涉及行為人的多種行為,對行為人的行為所作的法律分析至關重要,分析和判斷行為人的走私行為是否是走私罪的開始,行為人未繼續實施的行為是主觀還是客觀原因,是非常專業和復雜的問題。這就要求辯護律師必須秉持專業負責的態度,澄清案件事實,準確地分析和定性相關的走私行為,并認為犯罪人爭取獲得更好的辯護效果。
上述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李澤民律師和研究員何天云就走私犯罪案件的定性問題的探討。作者將繼續從事對此類案件進行準確、有效辯護的研究,為維護涉案人員的合法權益作出有益的貢獻。
結束了。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擁有一批具有實戰經驗的刑辯律師。該中心致力于經濟犯罪領域實務案例的處理和理論前沿的研究,在該領域已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和理論成果。傳銷犯罪、稅收犯罪、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領域的重大復雜刑事案件直接添加李澤民律師微信向他反映。
邀請律師就經濟犯罪案件進行交流與合作。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研究中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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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運罪的辯護與研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在非關區舉辦的打擊成品油偷運活動的會議紀要》相關內容的全面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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