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區分情況,根據被告人犯罪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按以下核價原則按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格的中等價格計算的國家價格的,按國家價格計算的國家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可以根據以前規定的方法計算的半成品在生產過程中的實際階段,比較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公司和市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原則上按購買價格計算,但現行市場價格高于原購買價格的,按現行市場價格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均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牛股,如牛股、馬股、驢股等,都是按照大牛股交易市場同類大牛股的中等價格來計算的。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飾品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具等),按國有店的零售價格計算的國有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的價格計算。
金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匯按被盜當天國家外匯管理局發表的外匯銷售價格計算。
8.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董、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店的一般零售價格計算,或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認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證明書、有價證明書、有價票據,按以下方法計算
1.不記錄、不丟失的有價支付證明書、有價證券、有價票據,無論能否立即實現,都按票面金額和事件時應得的利息、獎金、獎品等一起計算。股票應按被盜當天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股成交的均價計算。
2.注冊的有價支付證明書、有價證明書、有價票證明書,如果票面價值已經確定,可以立即實現的話,例如活期存折、過期的定期存折、填寫金額的支票、無需證明手續就可以提取貨物的提單等,應該按票面金額(有利息的應該包括事件時應該得到的利息)或者可以提取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不確定,但可以立即實現(如蓋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按實際實現的財產價值計算。
不能立即實現的記錄價格支付證明書、價格證明書、價格證明書,或者可以立即實現的價格支付證明書、價格證明書、價格證明書被銷毀或丟棄,失主可以通過丟失、補充、補充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不按票面金額計算,可以作為量刑考慮的場面。
(3)同種類的大宗盜竊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買,能夠區分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以按這種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4)被盜物品被盜后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被盜,被浪費,無法追繳或被丟棄或被破壞,或者轉手多次,最初的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根據受害者、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證明書和犯罪者本人的供述,根據本條第(1)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被盜物品的價值。
(5)對于陳舊、損壞或使用的被盜物品,應結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剩馀程度,由有關部門定價。
(6)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質商品按假貨、劣質商品的實際價值計算。
(7)失主明顯低于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買的物品,應按本條第一(一)項規定核價原則計算。
(8)盜竊后的盜竊金額,作為量刑場合考慮,但盜竊金額比本解釋計算的盜竊金額高的,盜竊金額應按盜竊金額計算。
(9)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金額,按情節輕量刑。
(10)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難以確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評價的公司,評價后發行鑒定結論,按下評價部門的印鑒,由評價者和評價者簽字或蓋章。
(十一)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依法起訴的,應累計盜竊金額,論罪處罰。對于已經處理的盜竊行為,即使原來的處罰很輕,也不能重新計算盜竊金額,重復處罰。滿14歲未滿16歲的人,盜竊金額大的,不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其盜竊金額不得計入滿16歲后進行的盜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