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律師“如何申請宅基地,申請人可以要求縣政府履行宅基地審批義務嗎?””,文中提到:申請宅基地的程序是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批準后,方可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住房面積和位置公布后無異議的,在取得農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朋友問,如果村集體拒絕村民宅基地申請,村民是否可以以村集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首先看相關法律依據。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通知,(6)規范農村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中公布。公告期滿后如無異議,應報鄉(鎮)審批,再報縣(市)審批。根據批準的宅基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及時公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不服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雖然國土資源部的通知中規定宅基地申請應當先由集體經濟組織審查,但這一規定不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范圍,不符合《旅游訴訟解釋》中村集體應當是行政訴訟被告的情況。
為了避免曲解行政解釋的規定,我查閱了《最高法行政訴訟法解釋、理解和適用》一書。書中還提到了地方法規的必要性。村集體的權限包括宅基地的審批,村集體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然后我就查詢了相關案例。
第一種情況:宅基地分配屬于村民自治范疇,不能以村集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廣東省沈星第1639號行政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后,方可辦理:(一)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二)村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情況;(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設立及籌資籌勞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4)土地承包經營計劃;(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和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七)征地補償的使用和分配;(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置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不服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根據林秀霞申請再審提交的材料,本案申請人林秀霞提起訴訟,請求被申請人天牌村委會分配宅基地和農用地給其。原審法院以缺乏證據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林秀霞的訴訟請求。原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天牌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分配宅基地和農用地屬于村民自治事項,需要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也就是說,宅基地和農用地的劃撥不屬于天牌村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因此,本案中,被申請人天牌村委會不是行政訴訟的合格被告。
第二種情況:地方性法規授權村集體宅基地審批的行政機關,村集體可以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浙行字第47號行政裁定:《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應當建設宅基地。書面申請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公布,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根據上述規定,村民委員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其在依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審批農村村民住宅用地過程中,是否受理申請、出具是否通過意見等行為,可以視為地方性法規授權其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因此可以依法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具體而言,本案被申請人遂昌縣三仁畬族鄉高筆節村村委會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根據村規民約規定,村委會決定不同意申請”的意見。周不服上述意見,以遂昌縣三人畬族鄉高筆節村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訴訟,有法律依據。
第三個案例:人大常委會解釋,宅基地安置屬于村集體行使行政職責,村集體可以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沈金興第175號行政裁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不服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該條明確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在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主體資格。天津市津南區八里臺鎮大韓莊村村民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履行管理職責。楊等人不服提起的訴訟,完全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此外,根據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部分村民委員會在自治管理中屬于“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涉及宅基地安置和救災物資發放。村民委員會在這些任務中的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行政訴訟律師,關于村集體駁回村民宅基地申請一事,可以以村集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嗎?如果嚴格按照《訴訟解釋》的規定執行,我認為宅基地審批權不屬于法律、法規或規章賦予村集體的行政責任。但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宅基地的安置屬于村集體行使的行政責任。此外,還取決于當地法律法規是否授予村集體批準宅基地申請的行政權力。個人認為,以村集體作為行政訴訟的合格被告,更有利于農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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