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由于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取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證據。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追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訴訟。由于客觀原因自行收集,證據包括:
1.申請調查取證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必須依職權由人民法院取回;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代理訴訟的客觀原因導致無法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它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必須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和取證。人民法院不能根據自己的權限積極進行調查。法院收集的證據屬于提出申請的一方的訴訟證據系統。
二、如何申請調查取證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包括被調查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居住地等基本信息,被調查取證的內容以及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理由。證據及其證明的事實;
2.當事人及其訴訟代表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和取證;
3.人民法院不同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申請的,應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書面提出受理復議申請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三、律師的調查取證權限有哪些?
實踐中,有的當事人過于想象夸大了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有的當事人又過于低估了律師的取證范圍,律師究竟有哪些調查取證權?
一.直接借助律師證查詢的范圍
1.查詢人口戶籍的權力,包括戶籍地址,生日,配偶信息等;
2.查詢企業工商檔案,包括內檔的權力,能夠查詢到企業的股份構成.年終財務報表.股東.股權變更過程等等;
3.車輛有關信息,包括車輛所有權,抵押等;
4.房產外檔,注必須知道房屋座落地址;
二.起訴后,借助律師證和法院調查令查詢的范圍
5.房產內檔,包括房地產買賣合同.稅費單據等;
6.住宿登記信息,俗稱開房信息;
7.銀行交易記錄,必須提供開戶行及賬戶才能查詢;
8.股票交易信息及賬戶信息,可以無需知道帳號及開戶行;
9.基金和保險等,但當事人都要自行提供一定的賬戶信息。
綜上,如果需要律師調查取證的,必須提供部分基本信息,以查詢銀行賬戶為例,提供開戶行和賬戶信息,就能方便查詢,如果不知道這些信息的,難以查詢。
至于婚外情等取證,一方面律師沒有權限,包括調查公司也沒有權限擅自安裝竊聽.竊照設備,或者擅自進入他人住宅,另外一方面這些所謂的證據,法官也不太認可,對于案件結果沒有多大的幫助。獲得的利益本身可能比調查費用本身還要小。
申請調查取證的時機。如果調查需要開具法院調查令的,必須在舉證期間內提出,在立案前是不能調查的。如果是無需調查令的律師調查,隨時可以取證,但是必須注意證據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間內,一般是開庭前或者《舉證通知書》規定的最后舉證期內舉證完畢。通俗說就是法院規定的期間內,證據要提交完畢。有些當事人的想法很隨意,突然想到一個證據需要調查,無視法律對于舉證期限的規定,這種證據法院是不會接受的,也沒有調查的必要。
另外,有的當事人會提出“順便”.額外調查另外一個案件的證據,如果這個證據是需要開具法院調查令查詢,和本案又沒有任何關聯的,法官是不可能同意開具調查令的,也不存在任何可以“通融”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