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一項制度。行政復議兼具行政救濟和行政監督兩項功能。同時,行政復議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所作的行政復議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按照依法行政和作為行政救濟功能的定位要求,行政復議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下面上海行政訴訟律師為您詳解相關規定。
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之日起15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上述兩項法律,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修改司法解釋之前,由于復議機關只有在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情況下才是被告,如果保留原行政行為,則利害關系人只能起訴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不得作為被告。但是,新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原行政行為經審查仍然存在的,當事人不滿意向法院起訴的,原行政機關和審查機關都必須充當被告。也就是說,復議后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案件,當事人起訴法院,法院不僅要復議原行政行為,還要復議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所有經過復議程序的案件,起訴期限為15天,而不是6個月。
尤其是涉及征收的糾紛,被征收人往往會復議、上訪。切記:申請行政復議,不服決定的,必須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如果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超過15天,那么法院很可能會以已經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訴訟。
行政復議的期限與送達。《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期限從受理申請之日作為起算的基準時間點,行政復議期限的結束卻不能以行政復議決定書落款的日期為準,而應當以行政復議決定等復議文書的送達日期為準,如果是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行政復議期限結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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