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生糾紛時,我們會尋求法律途徑來進行維權,法院也會根據案件自身情況進行判決,可我們應該知道,有些人對于法院判決的結果始終都不履行,拒不執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接下來由上海行政訴訟律師詳細為您介紹。
“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應當是負有施行判決、裁定的法定義務的人員。”
認定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1.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凡主體,不多是一般主體。《刑法》第313條盡管未明確指明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擁有施行內容并已產生法令效能的判決、裁定,明顯只能由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去執行,不可能由與判決、裁定絕不相關的其他人去履行。因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只能是特殊主體。當然,如果其他人唆使、幫助相關人員阻礙執行的,可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那種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的觀點,實在有商榷的余地。
2.要正確掌控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主體局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拒不施行判決、裁定案件詳細使用法令多少題目的說明》的劃定,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僅限于“負有施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責任的人”,即“被執行人”;而天下人大常委會《對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說明》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范圍進行了擴大解釋,明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被執行人,還包括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當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時,如達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程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在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主體范圍問題上,以下幾點需要明確:
其一,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主體不限于訴訟當事人。實行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普遍是訴訟當事人,但不限于此。這一點,在剖斷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組成與否時特別應該注重。有人覺得,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僅為訴訟當事人。應當說,法律實踐中,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實施者多為當事人,但對此不能絕對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之規定,除當事人之外的其他相關人員也可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其二,單位不是拒不施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其三,法律事情職員謝絕履行有關的司法職務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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