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有哪些民事權利和義務
不少人往往認為,夫妻雙方離異后,原配偶之間與婚姻有關的權利義務也隨婚姻法律關系的消滅而終止。基于這種想法,許多當事人在離婚后對原配偶本應享有的權利輕易拋棄。其實,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原配偶雙方與婚姻伴生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依然存在,原配偶一方對另一方仍然享有某些民事權利、承擔某些民事義務。
1、離婚后,不能單方給孩子改姓
婚姻關系的改變可能導致了人們對子女姓氏重新選擇的要求。但姓氏的改變不應是為父或者為母一方所能夠決定的。父母離婚后一方單方面決定將子女的姓名更改的做法是不當的。因此,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監護人的職責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如果一方要求變更未成年人子女姓名,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或者等孩子長大由孩子自己決定。
2、離婚后一年內,無過錯方可請求損害賠償
對于提起損害賠償的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作了區別規定,作為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對對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對對方的損害賠償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所以在離婚后一年內,作為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向法院請求判決原配偶賠償因離婚過錯而造成的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
3、離婚后兩年內,發現隱瞞共同財產可請求再次分割
離婚時,有的當事人為了分得更多的財產,往往會采取非法手段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對此,《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這一規定,一方發現另一方上述行為的,可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1條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4、離婚后,撫養子女一方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權利
《民法典》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由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親關系是一種自然的聯系,不能用法律的手段加以消除;父母子女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后,子女無論由何方撫養,仍是雙方的子女,對那些在離婚后不與子女直接共同生活的一方來說,只是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條件和方式發生了變化,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各項規定,如撫養教育、贍養扶助、遺產繼承等,完全適用于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實際生活中出現的以子女不歸自己撫養為借口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或以子女到歸自己而不讓對方探視、教育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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