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債務人去世,欠款誰來還?《民法典》明確規定,即使所有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遺產管理人仍可列為遺囑執行人。上海市繼承法律師對此進行法律內容分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積極履行下列工作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發展情況;(三)采取一些必要保障措施以及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企業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沒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分割遺產;(六)實施與設備管理思想遺產有關的其他社會必要學習行為。
【案例】
幾年前,郭陳某借了25萬元,讓他們開了一家店,開了大約一年。貸款到期后,陳某一再催促郭把錢拒絕,其后向法院上訴。法院命令郭償還陳某25萬美元的貸款和利息。案件執行期間,郭某意外死于交通事故。郭離開個人住房單元后,妻子齊某將房子賣給了32萬元,其中10萬元給了兒子郭(成年人)。陳某向法院申請變更繼承人及管理人齊某的繼承權,郭為被執行死刑之人。
法院認定,25萬元的債務屬于郭及其妻子的共同債務。按照有限繼承原則,繼承人在清算死者的債務時,只留下死者留下的遺產價值。被執行死刑的郭的三十二萬元遺產由他的妻子和兒子齊某繼承,法院認定陳某只能申請執行郭的十萬元遺產,剩余的部分由齊某負責償還。
【解讀】破解“同案不同執”難題,維護企業債權人可以勝訴股東權益
“在民法典繼承編中,遺產管理人進行制度被首次研究提出,明確了遺產管理人的職責,打破了原繼承中國法律工作實務中遺產管理人通過角色出現空缺的局面。”法官主要介紹,法定繼承人、民政相關部門、村民發展委員會等,均可擔任文化遺產管理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當積極履行社會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保護清單、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企業債務等職責。這就需要意味著,在遺產分割前,如果沒有申請執行人死亡,其遺產管理人之間可以向法院認為申請信息變更控制自己為申請執行人;如果被執行人死亡,申請執行人也可以向法院根據申請變更對方的遺產旅游管理存在人為被執行人。
《民法典》將遺產管理人界定為被執行人,解決了當事人死亡時變更執行主體的問題,解決了“同一案件執行不一”的問題,不僅保障了債權人的勝訴權,而且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法官分析了當事人死亡后執行主體是否發生了變化,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差異。 法院在執行案件時,有義務保留和清償遺產的人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確定其為助理執行人。 給予協助執行通知書,另一種是直接確定其為被執行人并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另一種是直接執行繼承,不將其列為執行主體。
法官說,當債務人死亡時,根據具體情況,所欠的法定債務不會消失。在財產分割中,前任應當依法償還的債務應當解除。子女有責任在其從父母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其繼承人償還債務,但僅限于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價值,如上述情況,遺產繼承人恰好是管理人。郭從父親那里繼承了10萬元。債權人陳某只能申請執行郭的10萬元股份。剩下的部分由齊先生負責支付。
但是,很多人認為‘父債子償’也要看具體情況。法官強調,如果子女沒有繼承父母的遺產,他們就不必承擔父母的債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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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需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