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經營企業向他人借了巨額資金不到一年就死于交通事故,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債權向法庭起訴借款人的5個女兒,要求5個繼承人償還繼承人的債務。日前,祁東縣人民法院根據五被告放棄遺產繼承權的事實依法判決此案,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
被告李某華、李某君、李某軒、李某瑤、李某軒系借款人李某橋女。2004年6月,被告李某華在祁東縣工商局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祁東縣興旺營養米粉廠。2008年3月,李某華離開該工廠外出打工,該工廠由李某橋負責經營管理。同年9月26日,李某橋將該廠更名為“祁東興旺營養米粉有限公司”,李某橋將五被告和唐某紅登記為公司股東,被告李某華為法定代表人,公司實際控制人系李某橋。
唐某紅和李某橋于2009年11月1日向原告支付某德借款22萬元,約定月利1分,發行借款保證書,保證“繁榮營養米粉廠”的所有財產保證,從2009年11月起每月底償還2萬元。2010年1月1日,被告唐某紅和李某橋償還22,000元,2010年3月1日,被告唐某紅和李某橋償還22,000元,原告向某德借款180,000元。2010年3月13日,李某橋因工廠資金不足再次向原告借款85,000元,約定償還期限為一個月。2010年4月10日,李某橋死于交通事故。原告同日向祁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6名被告償還債務利息。訴訟中,被告李某華、李某君、李某軒、李某瑤、李某軒作為借款人李某橋的法定繼承人,放棄對李某橋遺產的繼承。
祁東法院審理,原告付某德與被告唐某紅與李某橋之間的貸款關系明確,合法有效。借款人李某橋死亡,其法定繼承人李某華、李某君、李某軒、李某、李某軒應該是本案合格的被告,但五被告已經書面放棄了父親李某橋的遺產繼承,李某橋向原告支付了某德的借款五被告不承擔償還義務。李某橋欠原告的債務應由其遺產償還,被告唐某紅和李某橋系共同借款人應承擔該債務連帶償還責任。之后,在命令李某橋遺產償還債務和被告唐某陽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原告依法拒絕向被告李某華、李某君、李某軒、李某瑤、李某軒償還債務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