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本案中,李某、張某和李甲因車禍同時死亡。因三人都有繼承人,所以應推定李某和張某同時死亡,且先于李甲死亡。那么,李某和張某死亡后,五萬元存款應由其兒子李甲繼承。李甲死亡后,其五萬元的遺產應由其外祖父即張某的父親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