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的法律制度,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該制度的建立是基于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該是實際生存的。如果繼承人比被繼承人先死,顯然不能行使繼承權。為了保證比被繼承人先死的繼承人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和經濟利益,建立了代位繼承制度。《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父母有權繼承的遺產。
在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代位繼承只適用于先死于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即被繼承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育子女和有贍養關系的繼承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親屬。也就是說,繼承人的孫子、孫子或孫子、孫子等。代位繼承不受代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獲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不管代位繼承人的數量如何,都只能代替代位繼承人行使繼承權。
4.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有繼承權。被繼承人的孩子在生前失去繼承權的,其后輩的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為遺囑必須以遺囑者的死亡為生效條件,遺囑者比遺囑者先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代位權的實現前提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比被繼承人先死亡。值得注意的是,代位繼承同樣適用于胎兒保留,其原理與法定繼承中的胎兒保留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