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民法典》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今天的上海遺產繼承糾紛律師和你說一說“繼承糾紛適用訴訟時效嗎?”
按照《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的規定,繼承糾紛適用3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1.繼承糾紛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起算點的確定應該具備哪些條件呢?
有學者認為,確定“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至少應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知道繼承開始的事實;二是知道自己為繼承人;三是知道標的物或代位物屬于遺產;四是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其他人侵害的事實。繼承開始的事實、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知道標的物屬于遺產都比較好確定,但是“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其他人侵害的事實”就沒那么好確定了,那么何種情況方視為權利被侵犯,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呢?我們認為,真實繼承人自知道遺產占有人的行為使遺產上的權利發生變動時起計算訴訟時效,遺產權利發生變動包括對遺產進行處分、變更登記、變更使用方式、對不動產遺產進行改建、擴建或者推倒重建等。
2.如無特殊情況,最長保護期限不超過20年;
提到最長保護期限,大家想到的只有房屋繼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最高法民再135號:有繼承權的部分人員于1987年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手續,案涉房屋于1994年拆遷,于2002年辦理入住,時間跨度較長,知情人員較多,陳某1、陳某2對案涉房產情況亦應已知悉。陳某1、陳某2于2008年11月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二年(符合當時繼承法的規定)的訴訟時效,亦超過二十年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3.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這條規定在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應用的比較少。
4.析產案件不適用訴訟時效
201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第二十五條:“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未分割,各繼承人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依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遺產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當事人訴請享有繼承權、主張分割遺產的糾紛案件,應參照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上海遺產繼承糾紛律師認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發生爭執后,協商不成的,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應當在3年內,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轉繼承適用訴訟時效嗎,轉繼承有什么特征?
對于法定代理人來說,繼承本身是沒有時效性的。但是如果別人侵犯繼承人的繼承權,繼承人需要在得知此情形之后2年內以及繼承開始20年內起訴對方,否則就會失去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繼承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轉繼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也相繼死亡,才發生轉繼承;
二、只有繼承人在前述的時間內死亡而未實際取得遺產,而不是放棄繼承權;
三、只能由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直接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四、轉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
五、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也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
遺產長期不分割,涉及到動產,則可能隨時會出現各種不確定的變化,比如存款貶值、股票市價變動等,涉及到房屋等不動產,則可能因為房地產市場的大幅度漲跌,嚴重影響到遺產的價值。經常出現的具體情況是,遺產被少數繼承人占有、使用甚至登記在自己名下,因沒涉及到實際損失,其他繼承人處于不管不問的狀態,但一旦隨著時間流逝,房屋價值高漲或被動拆遷,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和巨額的動拆遷補償款,繼承人之間極易產生糾紛,如果在繼承權上完全不適用訴訟時效,則這種一直持續的狀態和不確定性,必然會引發越來越多的遺產爭奪,甚至因為代際原因,涉及復雜的轉繼承、代位繼承,產生更多的紛爭,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不穩定的因素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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