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有遺產的人,應該妥當保存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本條是對于遺產保存的劃定。承繼開端的時候是被繼承人殞命的時候,然則在被繼承人殞命后,在辦理完繼承人的后事或許在辦理后事過程當中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舉行宰割。是以,在承繼開端后、實踐獲得遺產以前這段時候,應該妥當保存遺產,這既是為了保障遺產不會被隨便措置和散失,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或許得到更好地實現,也有利于減少遺產繼承的糾紛。具體來說,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應該妥善保管被繼承人的遺產,任何人包括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都不能侵占遺產,更不能為了多得遺產而強行占有或者爭搶。在發生侵占或爭搶的情況下,應該制止并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能夠獲得的份額只是其應得的部分,對于超出部分應該退還。接下來就由上海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負擔什么義務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
根據相干法令劃定,遺產管理人肯定的體式格局有:由各個繼承人配合負責遺產管理人;由各個繼承人配合推舉遺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根據被繼承人遺囑的指定確定遺產管理人。
二、遺產管理人負擔什么義務
遺產管理人要負擔管理者地注重責任,妥當保存遺產,向細胞孕:查明遺產局限和狀態;編制遺產清單;預算遺產價值;進行適當的處分措施;行使債權和清償債務;進行必要的訴訟行為;對有關當事人進行通知和公告;移交遺產等。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貫徹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4、59條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四條遺產的保存劃定,存有遺產的人,應該妥當保存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2、本條是對于遺產保存的劃定。承繼開端的時候是被繼承人殞命的時候,然則在被繼承人殞命后,在辦理完繼承人的后事或許在辦理后事過程當中才對被繼承人的遺產舉行宰割。是以,在承繼開端后、實踐獲得遺產以前這段時候,應該妥當保存遺產,這既是為了保障遺產不會被隨便措置和散失,使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或許得到更好地實現,也有利于減少遺產繼承的糾紛。具體來說,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應該妥善保管被繼承人的遺產,任何人包括有繼承權的繼承人都不能侵占遺產,更不能為了多得遺產而強行占有或者爭搶。在發生侵占或爭搶的情況下,應該制止并告知其行為的違法性,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能夠獲得的份額只是其應得的部分,對于超出部分應該退還。
3、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承繼開端的關照劃定,承繼開端后,曉得被繼承人殞命的繼承人應該實時關照其余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本條是對于承繼開端后的關照的劃定。承繼開始時,有的繼承人因種種緣故緣由大概不知道承繼曾經開端,在這類情況下,經由過程該條劃定,請求相干職員將被繼承人殞命的究竟關照繼承人或許遺囑執行人,以便保護相關繼承人的利益,從而保證繼承的順利進行。在通知的時間和方式上,一般要求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向其他繼承人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以能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事實傳達到繼承人為準,一般以口頭通知為主,如通過電話通知,也可以采取書面方式如電報、傳真、快遞等,甚至還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以上就是上海遺產律師為您講解如何確定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負擔什么義務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遺產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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