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在進行遺產分割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原則需要遵循的。那么,大家知不知道我國關于遺產分配的原則具體是什么內容嗎?而遺產分配的具體時間又是多久呢?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劃定,統一次第繼承人承繼遺產的份額,普遍應該均等。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應該予以賜顧幫襯。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扶養義務或者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等。接下來就由上海遺產分割律師為您講解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遺產的分配原則有哪些
對于法定承繼中遺產的調配準繩,依據我國《繼承法》第13條的劃定,法定繼承中遺產應該按照下列方式分配:
1、繼承人能夠商議調配遺產。繼承人之間商議同等的,能夠均勻調配遺產,也能夠某些人多分,某些人少分,以至不分。但應該注重的是,少分遺產或不分遺產必須是繼承人被迫、實在的意義暗示,別人不克不及應用訛詐、勒迫的手法讓繼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遺產的意思表示。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繼承人之間協商分配遺產的,既可以是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協商,也可以僅僅是第一順序的全部繼承人之間相互協商,當然,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他們已經全部喪失繼承權或者放棄繼承權的,則可以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協商;
2、各繼承人之間無奈商議同等,而告狀到法院的,假如沒有其余分外需要考慮的因素,法院則會按照統一順序的繼承人均等繼承遺產份額的原則分割被繼承人遺產;
3、當然,應該注重下列特殊的情形:對生存有非凡艱苦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扶養責任或許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才能和有撫養前提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遺產分割的時間是什么
1、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本條劃定了在法定承繼體式格局中遺產調配的準繩。詳細來講,統一次第繼承人之間遺產應該均等調配,這是對統一次第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對等維護。統一次第的法定繼承人的法令位置是對等的,不分男女老幼,不管是有血統糾紛仍是擬制的血統糾紛,都平等地享有承繼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力,并應當均等地取得遺產。然則考慮到實際情況的復雜性,法律又有一些例外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由于其缺乏生活來源,為了保證其生活的需要,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以此鼓勵這種積極主動扶養父母的行為;此外,繼承法對于當事人之間自助協商解決繼承的行為也予以肯定,即使分配遺產時未進行均等分配。以上就是上海遺產分割律師為您講解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遺產分割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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