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言公證指的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接下來就由上海遺囑律師為您講解標準的遺言公證內容條例的整體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第一條為標準遺言公證步伐,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國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2、第二條遺言是遺言人生前在法令同意的范圍內,根據法令劃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3、第三條遺言公證是公證處根據法定步伐證實遺言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正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4、第四條遺言公證由遺言人住所地或許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5、第五條遺言人申辦遺言公證應該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遺言人親自到公證處有艱苦的,能夠書面或許行動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6、第六條遺言公證應該由兩名公證職員配合辦理,由此中一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簽名。因非凡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言代書人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7、第七條申辦遺言公證,遺言人應該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住民身份證或許其他身份證件;
(2)遺言觸及的不動產、交通對象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職員覺得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8、遺言人填寫申請表確有艱苦的,可由公證職員代為填寫,遺言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9、第八條關于屬于本公證處統領,并吻合前條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10、關于不符合前款劃定的請求,公證處應該在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11、第九條公證職員擁有《公證步伐劃定規矩(試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遺囑人有權申請公證人員回避。
12、第十條公證職員應該向遺言人講授我國《民法公例》、《繼承法》中無關遺囑和公民財產處分權利的規定,以及公證遺囑的意義和法律后果。
13、第十一條公證處應該根據《公證步伐劃定規矩(試行)》第二十三條的劃定舉行審查,并著重審查遺囑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或者受欺騙等情況。
14、第十二條公證職員問詢遺言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余職員普通不得在場。公正職員應該根據《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制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
(1)遺言人的身材狀態、肉體狀態;遺言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
(2)遺言人家庭成員情形,包括其配頭、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
(3)遺言所懲罰財富的情形,是不是屬于遺言人私家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4)遺言人所供應的遺言或許遺言草稿的構成時候、地址和進程,是自書仍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5)遺言人未供應遺言或許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
(6)是不是指定遺言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
(7)公證職員覺得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
15、發言筆錄應該就地向遺言人宣讀或許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16、第十三條遺言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遺言人的姓名、性別、誕生日期、住址;
(2)遺言懲罰的財富狀態(名稱、數量、所在地點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對財富和其余事務的具體處理意見;
(4)有遺言執行人的,應該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歲數、住址等;
(5)遺言制造的日期以及遺囑人的簽名。
17、遺言中普通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18、第十四條遺言人供應的遺言,無修正、增補的,遺囑人應當在公證人員面前確認遺囑內容、簽名及簽署日期屬實。
19、遺言人供應的遺言或許遺言草稿,有修改、補充的,經整理、謄清后,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20、遺言人未供應遺言或許遺言草稿的,公證職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21、以上情形應當記入談話筆錄。
22、第十五條兩個以上的遺言人請求辦理配合遺言公證的,公證處應當引導他們分別設立遺囑。遺言人保持請求辦理配合遺囑公證的,共同遺囑中應當明確遺囑變更、撤銷及生效的條件。
23、第十六條公證職員發現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公證職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1)遺言人年老體弱;
(2)遺言人為危重傷病人;
(3)遺言人為聾、啞、盲人;
(4)遺言工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24、第十七條關于吻合以下條件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
(1)遺言人身份失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言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言人證實或許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言內容不違背法令劃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5)辦證步伐符合規定。
25、不符合前款劃定前提的,應當拒絕公證。
26、第十八條公證遺言接納打印方式。遺言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言人不會署名或許署名有艱苦的,能夠蓋印方式代替在申請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簽名或者蓋章。有前款劃定情況的,公證職員應當在筆錄中說明。以按指模接替簽名或者蓋章的,公證人員應當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
27、第十九條公證處審批人同意遺言公證書以前,遺言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公證處應當終止辦理遺囑公證。
28、第二十條公證處可根據《中華國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劃定保存公證遺言或許自書遺言、代書遺言、錄音遺囑;也可根據國際慣例保管密封遺囑。
29、第二十一條遺言公證卷應該列為密卷保管。遺言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公證遺言見效前,遺言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職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30、第二十二條公證遺言見效前,非經遺言人請求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
31、遺言人請求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
32、第二十三條公證遺言見效后,與承繼權益相干的職員有確實證據證實公證遺言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該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33、第二十四條因公證職員錯誤造成錯證的,公證處應該負擔補償責任。有關公證賠償的規定,另行制定。
34、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司法部說明。
遺言人供應或許公證職員代書、錄制的遺言,吻合代書遺言前提或許經承辦公證人員見證符合自書、錄音、口頭遺囑條件的,公證處可以將該遺囑發給遺囑受益人,并將其復印件存入終止公證的檔案。公證處審批人同意以后,遺言人死亡或許損失行動才能的,公證處應該實現公證遺囑的制作。遺囑人無法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條規定的遺囑原稿的復印件制作公正遺囑,遺囑原稿留公證處存檔。以上就是上海遺囑律師為您講解標準的遺言公證內容條例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遺囑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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