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遺產的法定分配比例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均等的分割遺產,但是,生活特別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這部分繼承人分遺產的時候可以多分,具體的分配比例也能由繼承人協商。下面和上海遺產律師來了解更多相關內容。
一、無遺囑遺產的繼承和分配比例是多少?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調配的準則】統一次第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在遺產分配中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通過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第一百三十一條遺產可以分給繼承人以外的扶養人或者扶養人多于繼承人的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承繼處置體式格局】繼承人應該本著互諒互讓、友愛聯結的肉體,商議處置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遺產的法定繼承順序是什么?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國家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男女之間平等主體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學生平等。
第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一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用的「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及受供養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孕同怙恃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瓜葛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代位承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殞命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嫡系長輩血親代位承繼。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財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喪偶兒媳、喪偶半子的繼承權】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半子對岳父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作為第一次第繼承人。
因此,國家沒有規定遺產必須如何分配。對于對前任履行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當事人生活條件較好的,可以自愿將遺產的一小部分分配給前任,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繼承人商定的方案繼承遺產。
三、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繼承,即如果所有繼承人能夠協商一致達成房地產分配協議,則可向房屋委員會提交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所有合法繼承人關于房地產分配的協議、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關系的證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以申請房屋轉讓。
2.公證繼承,即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申請繼承公證,憑繼承權證明書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3.訴訟繼承,如果所有繼承人無法協商一致或者無法取得繼承權公證,需要向法院提起繼承糾紛訴訟。法院判決調解后,他們可以憑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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