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根據鑒定意見酌情認定甲醫院承擔60%的責任。歐某法定繼承人認為歐某的死亡結果與甲醫院醫療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提出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相關訴請。法院基于前述鑒定意見,及司法鑒定中心答復“該鑒定意見書中認定的患者損害后果為小腸破裂、腸瘺行腸造瘺、腸部分切除(構成九級傷殘),不包括患者死亡的后果。患者的死亡原因及死亡與醫療行為的因果關系屬于原鑒定委托事項以外的項目,需另行鑒定。”認為,歐某法定繼承人對該項訴請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且亦未就其主張申請鑒定,故不予支持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本案涉及損害結果的確定及相關舉證義務的分配。通常來說,對死因有異議的,醫患雙方應當及時、共同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明確死因,否則可能由于死因爭議而導致患方維權不成。本案,患者病故家中,無醫學資料表明其死因,無法使法官、鑒定人相信其死亡與醫方過錯存在較為明顯的因果關系,且患方亦未就此舉證,因此法院不支持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