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損害律師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當公民受到不法侵犯,造成身體傷害的時候,受害人一方面有權請求公安、司法機關,追究侵害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求侵害人賠償由于傷害他人身體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以及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第三是“以成敗論英雄”,盡管有“不以成敗論英雄”的名言,但翻翻歷史就知道我們還是更喜歡以成敗論英雄的。治療成功,皆大歡喜,一好百好;治療失敗,難以接受,全盤否定,引發糾紛。在情感上,患者和家屬渴望治療成功的心情可以理解,可是在現階段、甚至永遠我們對疾病的認識都是有局限性的,人類不可能完全征服疾病。許多時候醫務人員僅僅能給患者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幫助、甚至僅僅是安慰!在這個問題上有些醫療機構也做的不夠好:當某個疑難危重患者治療成功后,出于肯定醫務人員的工作或自我表揚的目的,總是不遺余力的宣傳醫療機構是如何的重視、診斷多么正確、治療多么得當、參與的人員是如何努力、如何辛苦。這種宣傳,難免會讓人聯想:治療失敗的患者是否是因為不夠重視、不夠努力和辛苦呢?實際上一個治療不成功的患者,可能會讓醫務人員耗費更多的心血、付出更多的努力!如何正確認識疾病、認識醫學的局限性也同樣是我們需要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