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上海法醫案律師,上海市醫療律師 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雖然《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并未對“文證”作明確解釋,但從列舉的內容及表述來看,移送法醫——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的對象包括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材料,而且在列舉的這些材料后面用了“等文證材料”這一表述。可見,按《細則》規定,法醫鑒定書等證據都屬于“文證”范疇。1997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雖然沒有使用“文證審查”這一概念,但在第257條第2款中涉及到了文證審查的相關內容,該款規定:“審查起訴部門對審查起訴案件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審查的,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審查。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沿襲了相關內容)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移送檢察技術人員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的對象——《細則》第20條列舉的幾種“文證”材料已被概括為“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關于貫徹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也未對“文證”作明確解釋,但從其上下文表述來看,移送檢察技術部門審查的對象已被進一步濃縮為“技術性證據”。從目前檢察機關文證審查工作開展情況看,移送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的對象包括各種法醫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件檢驗鑒定、痕跡檢驗鑒定、視聽資料、電子證據等,這些證據材料都屬于“技術性證據”的范疇。
(一)醫療事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這一概念,同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本辦法所稱的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
1、重新界定了醫療事故的主體。
《辦法》規定的醫療事故主體為“醫務人員”,《條例》規定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確認醫療事故責任的基本性質是替代責任,而不是一般侵權責任。凡是醫務人員受聘于醫療機構,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過失造成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其所在的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個人。構成醫療事故,患者直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不是向醫務人員請求。只有個體行醫的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才不是這種替代責任。
2、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范圍。法醫,上海法醫案律師,上海市醫療律師
原《辦法》中將醫療事故界定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范圍之內。新的《條例》將“診療護理過程中”改為“醫療活動中”,不再限于診療護理過程中。同時,醫療事故不限于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故,而是擴大為給患者人身造成損害的所有情況。把原來的醫療差錯納入到了醫療事故的范圍之內。就是說,凡是違法或者違章醫療行為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都屬于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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