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鬧糾紛律師 根據《 條例》規定,醫療事故只能是過失行為,故意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不構成醫療事故。對于醫務人員故意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從醫務人員的角度來說,顯然是一種違法行為,醫務人員應當對其行為負責,構成刑事上的傷害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同時也應看到,患者到醫療機構就醫,是與醫療機構形成的一種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務人員的行為應當是一種職務行為,故醫療機構應對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過程中給患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也就是說,醫務人員故意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的,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機構并不能免責。
當前社會中大量的涉法事務,是通過信訪渠道甚至鬧訪的方式得到解決的。甚至過去依據法律程序解決的涉法事務,人們也越來越青睞于通過鬧訪來吸引黨委政府的關注,而往往只有通過鬧訪將事情鬧大,黨政領導人才會高度重視并解決問題。群體性涉法鬧訪是透視基層法治的一面鏡子,也是一種需要理論解釋的法治現象。為什么遇到問題后人們不依照法律辦事而要鬧訪?為什么會不斷出現群體性涉法鬧訪事件?為什么黨委政府不能將問題引導到法治軌道上?群體性涉法鬧訪帶來了怎樣的法治后果?這些都是需要基層法治研究給予回答的問題。回答這些問題就必須要深入剖析群體性涉法鬧訪現象,本文將以2011年7月在江西義縣的調研為基礎展開分析和論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