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有哪些?
醫療機構是指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類別有:(1)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2)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4)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5)療養院;(6)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7)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8)村衛生室(所);(9)急救中心、急救站;(10)臨床檢驗中心;(11)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12)護理院、護理站;(13)醫學檢驗實驗室、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14)其他診療機構。
醫務人員有哪些?
在醫療糾紛中,醫務人員包括:醫生、護士、藥劑人員、檢驗化驗人員,以及醫療機構中從事醫療管理、后勤服務的人員。
根據《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務人員分為專業醫務人員和社會醫務人員兩大類:專業醫務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社會醫務人員指取得執業資格的待聘人員或個體行醫者。對于非醫務人員實施的診療行為,應認定為非法行醫。
上海律師調解醫療糾紛的體會
1、“調解優先”與“專業保障”在醫患糾紛處置中的重要性
醫患糾紛相對于其它社會矛盾,具有專業性強、診療過錯認定難、矛盾疏導途徑單一、司法途徑困難、患方情緒容易激化等特點。一方面,由于患方對于高度專業的醫學知識往往一無所知,對一些本來屬于正常診治缺陷的現象難以理解,甚至產生偏執情緒;另一方面,醫學的高度專業性使患方處于專業劣勢,即使醫院真的存在醫療過錯,患方也很難成功舉證。這使得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基礎和過錯認定難以達成共識,情緒代替理智,賠償無從談起,就算法院判決也很難真正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這時,專業化醫患調解便充分顯示其優勢性。一方面,醫調委搭建起醫患雙方專業溝通的平臺,在第三方中立的基準上,醫調委客觀地對專業進行分析評判,既指出醫方的不足,也向患方解釋醫學的難處。只有理解醫學專業,才能真正地理解對方。另一方面,醫調委又不是冷冰冰的醫學鑒定或法院判決,會充分考慮醫患雙方的實際情況,于情于理進行解釋,幫助醫患展開情感溝通。醫學不單純是自然科學,也是一門“人”學,應強調醫德醫風,講究人文關懷。
所以,在醫療糾紛處置中建議醫院多些耐心與同情,感同身受地多給患者一些安慰,這是醫療糾紛專業化調解擁有的其它處置途徑無法比擬的優勢。本案雖然患者已經起訴到法院,但還是很樂意接受醫調委的調解,醫院因為也經歷過很多法院判而不決的案件,所以理解并愿意接受調解,這些都充分表明了“調解優先”在醫療糾紛處置乃至醫療訴訟中的重要性。
患方采取非理性維權行為的原因很多,其中由于醫學和法律專業壁壘的存在,使對正常解決爭議方式缺乏信心是重要因素。通過有醫學和法律專業背景的調解員對醫患糾紛的及時介入,一方面向患方宣講國家法律政策,理性分析當前案件基本情況,使患方樹立法律解決糾紛的信心,消除非理性維權甚至“醫鬧”的不當想法,堅持走依法依規解決爭議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對醫療的詳細了解,分析醫療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為患方提供解決爭議的法律意見,使其避免不必要的時間精力的浪費。再者,目前某些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在服務態度等方面確實存在不盡人意的地方,據調查統計,約70%的患方投訴與醫療技術本身沒有關系,矛盾焦點集中在非醫療行為上,如醫生服務態度惡劣、收費不合理等,這些問題不是通過簡單冰冷的判決書能夠解決的,應透過跟患者進行充分情理溝通才能得到更有效解決,解開患者內心疙瘩,消除彼此誤解,重建醫患互信。因此,本案中調解員通過對案件進行過錯認定的法律分析,通過對案件訴訟過程進行沙盤推演,對法律風險進行事前評估,使醫患雙方均能客觀評價自己矛盾利弊和預估訴訟風險。就這樣,一系列的說理說法、情感溝通,最終重建了醫患互信,使理性達成互諒互讓的調解結果。
由于我國目前處于社會急劇轉型期,矛盾叢生。社會關系呈現多樣化必然導致糾紛類型復雜化,因此要求我們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以應對。而且,和諧社會的發展關鍵在于社會關系的穩定,所以目前國家強調應用社會管理創新機制以解決社會問題。例如醫療糾紛的解決,既有醫患雙方和解、行政調解、法院訴訟,也有這種專業化第三方人民調解。在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要求下,調解既不是單一的糾紛判官,也不能只是簡單地“和稀泥”。本案調解員幫助當事人理性分析、協助理性判斷,以專業化的調解依法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促成公平正義與社會和諧的雙目標。
2、公平公正客觀是做好調解工作的基礎
作為醫患糾紛的專業化調解員,應注意要在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前提下解決糾紛。因此,調解員應當訓練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這是醫調委前期專業化培訓和后續大量調解工作中磨練而成的基本技能。作為中立的調解主持人,調解員既要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又要站在客觀立場,對糾紛發生的事實基礎和爭執焦點進行分析評判,綜合多方因素,于情于理于法地提出靈活且富有創見的解決方案,積極促成當事各方快速合理解決紛爭。例如本案,調解員充分運用各種專業知識,既要使醫院承認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又要讓患者消除不符合事實基礎和法律規定的不合理訴求,充分理解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等等。正是這種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態度使醫患雙方由始至終都信任信服醫調委,使調解員能夠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綜合平衡各方利益,適時提出符合糾紛實際情況的解決方案,最終得到醫患雙方認可并簽署調解協議書。
3、正確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心理是完成工作的關鍵
一般的糾紛調解都要求對當事人心理變化進行把握,醫療糾紛因為涉及人身侵權,情緒波動劇烈且反復,所以更應學會正確分析雙方當事人心理。患方一般存在要求“討說法”的心理,也可能存在追高賠償的內心渴望;醫方則更著重專業尊嚴與醫院信譽,也牽涉醫院和科室經濟賠償責任分擔的問題。因此,在醫療糾紛調解過程中做到正確分析雙方當事人的心理活動是調解成功的關鍵。例如本案:首先,把握患者對自身疾病狀況的重視心理,適時提出內窺鏡檢查要求,既達到關心患者疾病的目的,也通過內窺鏡檢查的客觀性使明確是否存在“吊帶外露”,消解患者對醫院的不信任感,這給整個調解工作進展帶來突破。其次,分析醫院心理,理解醫院處理醫患糾紛的流程,給醫院出具客觀案件法律分析書,使醫院能在調解階段即做出一定的讓步,為調解成功奠定基礎。再次,把握患者對訴訟風險的預估、對隱私問題的顧慮,充分剖析法理,推演利弊,最終使原本尖銳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而且,通過調解,可以充分疏導患者對醫院的憤懣情緒,撫平患者心靈創傷,從根源上解除醫患矛盾。患者后來向調解員透露其經濟狀況非常好,此次訴訟的主要源由是因為在前期投訴過程中醫院太強勢,太欺負人,自己受委屈了。正常投訴路徑被堵,才使到她非到法院討個說法。因此,關注對患者的心理疏導是調解成功的關鍵所在。
4、專業化是達成客觀公正調解成果的保障
醫療行為具有專業壁壘,在醫患越來越互不信任的大環境下,這一壁壘既可能使醫院不輕易承認其過錯,又可能使患方過高猜測醫院存在的不足,從而出現大量醫患糾紛且難以解決。如果沒有專業化的保障,如果調解只是不分是非對錯的簡單“和稀泥”,矛盾解決實現的是一時安寧,卻對長遠的醫療糾紛解決帶來不利影響,對醫患關系的和諧構建更是弊大于利。因此,要強調專業化在醫療糾紛解決中的重要性。本案件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充分運用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分析,對醫患雙方進行醫學、法律知識的宣講,使醫患雙方信服,并最終達成合理的賠補償方案。
綜上,調解制度是我國民事糾紛解決方式的“東方經驗”,針對醫患糾紛的特點,特別是在醫患關系困難,糾紛愈演愈烈的現在,我們更應充分發揮調解制度的優勢,強調醫患糾紛專業化調解的重要性。專業化的調解員要以豐富的醫學和法律知識,在協調醫患關系、緩解醫患矛盾、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上海醫療糾紛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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