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紛繁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如何準確界定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的責任,一直是法律實務中的難題。近日,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結合具體案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進行了深入解讀,旨在為公眾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時,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承擔是基于過錯原則來確定的。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患方對于醫療損害結果的發生同樣可能具有過錯。在這種情況下,讓醫方承擔完全的醫療損害侵權賠償責任顯然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為此,《民法典》第1224條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其中包括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等。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224條實際上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60條的修改和完善。與原規定相比,《民法典》在兩個方面進行了重點修改:一是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更改為“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明確了醫務人員的過錯屬于職業行為,應由醫療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二是將“患者有損害”更改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進一步明確了醫療機構作為侵權責任主體的法律地位。
在解讀中,官洲律師還強調了“診療活動”概念的廣義理解。他認為,診療活動不僅包括診斷、治療環節,還應包括護理、保健等多個環節。這樣的理解更符合現代醫學的目的性和發展趨勢,也能更全面地保護患者的利益。
針對醫方和患方各自過錯的認定問題,官洲律師表示,患方“不配合”診療行為的認定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的關鍵。在實踐中,這包括因醫療知識水平局限導致的不配合以及主觀故意或過失導致的不配合兩種情況。對于前者,醫療機構應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而對于后者,患方則需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此外,官洲律師還就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他指出,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而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時,則需就《民法典》第1224條第1款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通過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的深入剖析,我們可以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醫療損害責任領域的規定既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也體現了法律的合理性。它明確規定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與義務,同時也為患方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在實踐中,醫療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同時,患方也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合理維權,避免因誤解或偏見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處理原則。在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的專業指導下,我們有理由相信,醫患關系將更加和諧,醫療環境將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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