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72歲,送去急救時未及時發現心梗,僅注射藥物緩解回去。次日交接班時,另一醫生發現可能為心梗,采取入院治療,幾日后去世。現在已申請鑒定。院方愿意給5萬,當事人心里訴求20萬。
1.如果醫療機構明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銷毀病歷資料,而不需要進行鑒定,則可認定其行為有過錯,并可認定其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二,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上述情形,經鑒定不能確定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此時沒有鑒定意見,根據現有證據,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時,應要求病人參加鑒定,并向病人解釋拒絕鑒定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當病人自身不合作導致鑒定無法進行,而法院根據其他證據,無法對案件事實,即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失醫療行為與病人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等問題做出判斷時,可以判決由拒絕合作鑒定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一、醫療費用:以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為依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被害人因受傷致殘而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定殘日前一天;被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誤工費。沒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同一或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
護理: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等情況確定護理費用。
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確定。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憑正式票據,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一致。
7、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8.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九、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由下列因素決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還應包括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二是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的后果;
(4)侵權者的利益;
(5)侵權者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如構成殘疾,還應賠償下列項目:
10.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從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歲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七十五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一般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因傷殘造成特殊需要的,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合理費用標準;根據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
如因醫療事故死亡,則需賠償下列各項:
十二、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共計六個月。
13.死亡賠償:死亡賠償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60歲以上的,按一年計算;60歲以上的,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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