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損害律師 首先應當明確的一點是醫務事故與醫療過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承擔法定責任的前提,后者則從民法侵權理論中的過錯原則引申而來。從邏輯層次上看,醫療過錯的外延大大超過了醫療事故的范圍。所謂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由于主觀原因,違反法定義務或診療護理操作規范的規定,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行為。構成醫療過錯的行為,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而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都表現為過失,要么是疏忽大意,要么是過于自信從而導致了危害后果的發生,所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對醫療事故的界定,僅為過失而否認故意,因此有學者認為,由于醫療損害民事訴訟并不涉及醫務人員的主觀故意,因而建議使用“醫療過失”而避免使“醫療過錯”.其次,醫療過錯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含義也不盡相同。
部分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患方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在300多例案件中有80%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被推翻.對醫學會作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者,有許多學者表示質疑,認為這種鑒定模式類似醫生之間“鄰居鑒定鄰居”,其中復雜的行業內部關系外行人一般很難知曉;另外,《中華醫學會章程》還規定: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該章程對醫務人員保護和服務的內容
如果患者的死是由于醫療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的,那么,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以上條文,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上海醫療損害律師
2、因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病人嚴重損害身體健康或死亡的結果;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病員重傷、死亡之間必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假如該醫護人員沒有行醫資格,導致患者死亡的,可能構成非法行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