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中,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審查醫院是否在王醫生的治療中有過失,以及過失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參與過失的程度,胎兒系統解剖超聲檢查顯示脈絡膜囊腫的存在和腳趾血流動力學不清。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王某因懷孕在某私立醫院建卡,后在分娩時到醫院做產前檢查。其中《胎兒系統解剖超聲檢查報告》記載:“四腔切面:左右心室與心房大小基本對稱,左右心室與心房連接方式相同,左右心室與主動脈連接關系一致,心腔中央存在十字結構,兩大動脈排列在心底,建議隨訪心臟血流動力學;超聲提示:孕中期,胎兒存活;胎盤成熟度0級;胎兒脈絡膜囊腫可能是。
“孩子出生后,他被診斷為:新生兒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房間隔缺損;動脈導管未閉。之后出現心源性休克,宣布臨床死亡。王夫婦認為醫院在產前檢查過程中未能及早篩查出新生兒畸形,存在漏診等醫療過錯,發生醫患糾紛。
建議隨訪心臟隨訪,但未與患者進行溝通。該醫生是一家私立中等專科醫院,沒有產前診斷資格,但可以進行產前檢查。如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胎兒出現異常或可疑的異常情況,未能履行建議孕婦到具有產前診斷資格的醫療機構接受進一步檢查的義務,該程序會影響選擇進一步的產前護理,降低產前先天性心臟病及早發現胎兒畸形的比率。
特別是對于復雜的先天性心臟病,錯過診斷的比率超過50% 。這是一個復雜性先天性心臟病的案例。綜上所述,醫院對王某的診斷和治療存在缺陷,缺陷是導致新生兒先天畸形未發現的早期次要因素。經審理,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判決醫院需要承擔40%的賠償經濟責任。二審駁回院方上訴,維持原判。
“不當分娩”是指醫生未能發現胎兒有嚴重畸形或其他嚴重殘疾而造成先天性缺陷的分娩,侵犯了新生兒父母知情權、選擇權和能夠進行進一步診斷和治療的基本權利。由此引發的醫療糾紛一直是婦產科的法律風險點之一,這類醫療糾紛的主要爭議在于醫院在產前檢查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所涉及的先天性心臟病是所有胎兒畸形中最常見的先天性異常,發病率約為千分之八。重癥先天性心臟病的比率約為千分之四,主要包括法樂氏四聯癥、大血管轉位、單心房及單心室。一個有缺陷的嬰兒的出生不僅會給嬰兒本身帶來痛苦和折磨,而且還會給一個家庭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精神壓力。
目前,超聲波已成為孕期篩查先天性心臟病的重要工具。根據中華醫師協會2012年6月發布的《產前超聲檢查指南》 ,結合產前超聲診斷技術水平,在妊娠18 ~ 24周應用常規產前超聲檢查診斷的致命性畸形包括無腦畸形、腦膨出、開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損、內臟內翻、單室心臟、致命性軟骨發育不全等。
系統性產前超聲(III 級)胎兒心臟檢查的要求是顯示和觀察胎兒心臟四腔圖、左心室流出道圖和右心室流出道圖。如果懷疑是胎兒心血管畸形,應建議進行有針對性的產前超聲檢查(胎兒超聲心動圖)。定向超聲檢查(IV 級)應根據系統的胎兒超聲檢查,針對胎兒、孕婦有特殊問題的特定目的進行檢查。
隨著產前超聲技術和醫學科技的不斷完善和規范,結合左右心室流出道和大血管的檢查,產前超聲對先天性心臟病的診斷率也有所提高,但診斷率仍無法達到100%。對于醫生來說,他們在產前檢查的過程中需要做的是高度的注意義務和詳細的告知義務。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了解到,《產前診斷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治醫師應當建議其進行產前診斷本案醫院未盡到產前診斷告知王某的基本義務,使王某喪失了知情權、選擇權和進一步明確診斷的權利,也使新生兒喪失了產前診斷被確診為相關疾病和產后及時接受針對性治療的可能性,故承擔一定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患者因入院程序過長死亡誰來負責 |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來講講醫院診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