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族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6條規定:“民事責任主體可以從事民事經濟活動,應當遵循教育公平發展原則,合理進行確定企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確立了民事案件信息處理中的一項研究基本理論原則:公平原則。上海醫療糾紛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一方面,公平原則設計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以學生社會主義公平、公正的觀念指導我們自己的行為,合理分析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另一重要方面,在審判實踐活動中,公平原則就是要求法院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平衡各方的利益。
事實上,《人民法院侵權責任中華民國》第二十四條早已體現公平原則: “如果損害的發生不是受害人或行為人的過錯,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這一原則在處理醫療責任糾紛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在實踐中,很多案件都是基于公平原則進行審判的。本文中列出的兩種情況是典型的。
看到這里,醫院管理者可能會覺得 "公平原則 "對醫療機構不公平,但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適用公平原則,不僅是片面照顧患者的弱勢地位、醫患雙方對損害的預見性以及醫患雙方的經濟承受能力,還要客觀考慮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錯誤的診療行為。在綜合考慮患者和醫療機構雙方情況的基礎上,可以適用公平原則平衡雙方利益。
在第一起案件中,雖然未經尸檢無法確定因果關系,但醫院在診治過程中,出現了不及時診斷和注意病情的錯誤,法院根據公平原則,裁定醫院應當賠償病人的家屬。在第二起案件中,法院認定醫院過錯與患者造成的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但考慮到醫院確實存在低估手術難度、對患者知情不足的過錯,患者實際受到損害,法院決定給予患者5000元醫院賠償。
如果嚴格按照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在因果關系不能確立或者醫院的醫療過失與患者的損失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在案件顯示的情況下,醫院已經根據公平原則給予了適當的賠償,這是因為案件情節符合公平原則在醫療責任糾紛案件中適用的前提: 醫院在診斷和治療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失和不足。
最后需要明確的是,賠償≠補償是懲罰性的,而補償是補充性的,是出于人道主義對受害方進行賠償的一部分,所以賠償金額肯定是遠遠低于賠償標準的。
作為患者,在獲得賠償時,應認識到其在訴訟中的不利地位和醫學的復雜性,避免因固執己見導致醫患關系進一步惡化。就醫生而言,公平原則所要求的賠償并不是對醫療機構的不公平待遇。相反,這樣的規定可以督促醫生嚴格行醫,對醫院管理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病人由于胸前不適,考慮到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到當地醫院治療了3天。他經被告一所三級醫院的急癥室轉送后,于同日十二時零八分到達被告住所,并入住心臟外科病房的觀察室,初步診斷為可能的心肌梗死及高血壓(高危)。
隨后,被告向患者家屬發出了高風險通知,并告知他們入院程序。然而,由于午膳時間,入院程序的窗口關閉,被告沒有安排病人入院為緊急病人,入院程序直至同日14時57分才完成。當天15時30分,患者突然在浴室內暈倒,搶救無效死亡。
訴訟中受法院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醫院對患者病情嚴重程度重視不夠,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患者入院后,被告未告知患者病情嚴重程度,未告知其生命垂危;患者于12時左右入住被告心外科病房觀察室,14時57分辦理住院手續。
在此期間,被告沒有給予相應的檢查(12導聯心電圖、心肌酶譜、血電解質等。)和相應的待遇。上述過錯與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患者在15: 30上廁所時猝死,考慮為心源性猝死。
上海醫療糾紛律師提醒大家,這是一種突如其來的疾病,難以預料,難以預防。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的嚴重程度,因此本案評估為對患者身體的醫療損害。被告在醫療活動中對病情未給予足夠重視,入院后未進行檢查治療,與患者死亡的人身損害結果有一定因果關系,責任程度為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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