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司機年前開著皮卡車回鄉下老家過年,正常靠右行駛。現在是黃昏,還下著小雪,能見度不好。途中不小心把正要過馬路的某甲撞倒在地。當時車速不算太快,司機剎車及時,于是某甲很快自行站起,但頭部和腿部均有不同程度擦傷。上海醫療事故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司機不敢怠慢,帶他去附近的鄉鎮醫院檢查。途中,A出現了劇烈的頭痛、頻繁的嘔吐和頭暈。根據其臨床癥狀,鄉衛生院懷疑有急性腦疝,但條件有限,無法處理。在對頭部外傷和腿部擦傷進行必要的處理后,鄉衛生院立即讓司機將一枚釘子開到50公里外的市中心醫院。
途中,A一直昏迷不醒。到中心醫院時,某甲雙側瞳孔大小不一,經搶救無效死亡。尸檢結果顯示:腦出血、硬膜下血腫、海馬溝疝。某公司子女在處理完道路交通事故后,以鄉衛生院為被告提起訴訟,認為醫院在轉診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一、醫療服務機構在什么情況下我們能夠轉診?
我們知道,基層醫院,特別是一些鄉鎮衛生院,由于條件較多,治療病人的能力并不完善。對于一些復雜、難度大、規模大的手術不能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往往需要轉診。那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進行轉診呢?尤其是患者本人意識不清,又沒有親屬陪伴的時候,應該做些什么的注意?醫院在履行轉診義務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轉診僅限于我院醫務人員設備或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例。
如何理解“設備和技術條件”是決定一個醫療機構是否應當轉診的關鍵,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的“設備和技術條件”應當理解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醫療設備和醫療診療技能。在某些情況下,醫院沒有病床,沒有交費等原因轉診,這是非常牽強的。
2、必須及時轉診。
患者是否可以得到“及時”救治,是能否挽救生命的一項非常重要工作條件,因此,符合轉診要求時,轉診的及時性就成了中國醫療服務機構發展必須能夠做到的法定義務。
3、醫療機構只能推薦轉診,病人有權決定。
然而,在患者極度不穩定或任何時候可能危及生命的情況下,無論是否進行轉診,都應簽署書面文件,指示是基于臨床醫生的全面解釋和理解的最終決定。如果病人處于昏迷狀態或無人陪伴且無法獲得簽名,醫療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授權的負責人將根據病人的情況決定是否將其轉診,以執行醫療措施。
4、危重病人在轉診前必須接受緊急治療。
本案中,鄉鎮衛生院根據實際情況轉診患者是正確的,但由于沒有采取靜脈輸注高滲藥物降低顱內壓等急救措施,存在過錯。
二、注意轉診程序設計是否合理合法。
各醫院應建立規范的“醫院工作制度”,提及時應注意:
1、科內討論或科主任進行提出,經醫務科報請法院院長或主管人員業務的副院長同時批準;
2、應事先與轉院醫院聯系,取得轉院同意書
3、如估計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醫療機構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危險過后,再行轉院;
4、較重患者提供急需轉院時,應在急救處理處置后,派醫護工作人員護送;
5、當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一起轉移。
本案中,鄉衛生院沒有安排自己的救護車運送病人,沒有安排醫護人員護送,沒有提前與轉院醫院聯系,沒有隨車轉送病歷,均存在過錯。
為了提高我國的醫療水平,2017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現國家衛生委員會)發布了《胸痛中心建設和管理指導原則》 ,要求建立以胸痛中心為基礎的多學科聯合診療模式,建立胸痛中心綠色通道,及時接診患者,建立醫院前無縫流動,提高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
在本案中,被告的醫院采用了傳統的治療模式。從入場到入場花了三個小時。如果通過綠色通道建立胸痛中心,如果及時進行相應的治療,患者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當然,上海醫療事故律師提醒大家,判斷醫療機構最終是否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分析轉診中的過失和違法違規行為,還需要把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分析損害后果中醫療機構違反轉診義務的原因,從而準確認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責任。
如何避免醫療事故,提升醫療質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