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權糾紛是指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權而引起的糾紛。
【管轄】
因婚姻自主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為侵權之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的原則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十問題的意見》第28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婚姻自主權的基本內容】
婚姻自主權的內容包括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
1、結婚自主權
結婚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但自愿必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為結婚自由決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在結婚自由上問題上,包辦強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為是被反對的,各種輕率行為也是被反對的。結婚雙方都必須要符合《婚姻法》里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
2、離婚自主權
離婚自主權是指夫妻雙方有權依法自主解除夫妻關系而不受對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離婚自由是為了使那些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和好的夫妻,能夠通過法定的正當途徑解除婚姻關系,使他們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滿的家庭。
【婚姻自主權的限制】
一、對結婚自由權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婚姻自由決不意味著人們可以在婚姻問題上為所欲為。有權利就有義務,有自由就有約束。我國相關法律具體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圍,這也可視為對婚姻自由權的限制,主要表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1、結婚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法律所確認的準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我國《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國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離婚后才能再行結婚。結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
3、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的結婚。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楊浦區婚姻律師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結婚。
5、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結婚登記是我國法定的結婚程序。
6、現向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以及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二、對離婚自由權的限制
婚姻是關系到雙方、下一代、家庭和社會利益的重要問題,當事人在處理離婚問題時應負有高度責任感,我們反對輕率離婚。因此,法律在保障離婚自主權的同時,反對輕率離婚,對離婚自主權作了一定的限制。
1、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有關部門進行離婚登記,同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已有適當的安排和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
2、一方要求離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在一方要求離婚的情形下,必須經嚴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訴訟方式解決。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4、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構成】
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構成,應具備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構成的全部要件:
1、行為人必須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其行為首先須違反保護婚姻自主權的有關法律規定,其次一般須有暴力、脅迫、限制自由、強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一般應是積極的作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權的損害事實,主要是權利人的權利無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這種損害事實,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還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自由受限、名譽受損、財產損失等損害,這些也是損害事實的內容,但其有無不影響侵權損害事實的成立,具有這些損害后果的,應作為侵權行為的嚴重情節和擴大賠償范圍的依據。
3、侵害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要求其違法行為必須為該損害事實的原因,而該損害事實正是其違法行為的結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權的因果關系中,行為與婚姻自主權利行使受限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至為明顯,容易判斷;行為與人身、自由、名譽財產所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則應依這些侵權責任因果關系構成要件的要求仔細判斷。.
(一)申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如果是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還應該持有醫院的婚前檢查證明。
(二)審查。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三)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4、侵害婚姻自主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侵害婚姻自主權的侵權責任。應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權的責任確定,只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適用過錯推定規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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