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權利。生命權是法律保護的最高權利形態。生命的喪失是侵害生命權的結果。
侵犯生命權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權人不再是侵權請求權的主體。被侵權人死亡后,權利能力消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此時應當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對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二,生命雖然是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喪失本身并不能獲得賠償,所謂的死亡賠償金,并非對“命價”的賠償,而是對財產損害的賠償。
關于生命權,通說認為,它是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利益為客體的權利,是一種人格權。在生命權的內容問題上,有人認為其由自衛權和請求權兩項構成,有人則認為還包括生命支配權。 健康是指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功能的完善發揮以及心理狀態的良好狀態。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用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于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 身體權指的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權利。身體權的客體是公民的身體,身體權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完全性。
第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辯護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報案、控告、舉報、有關機關的移送,依照偵查管轄分工進行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報請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上一級偵查機關指定其他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的下級偵查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3年1月1日 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五十三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在刑事訴訟中,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辯護人實施干擾訴訟活動行為,涉嫌犯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得指定原承辦案件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辯護人是律師的,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楊浦區刑事律師 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