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浦區律師知名 行政機關的先行處理原則,也叫復議前置原則,是指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應首先向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仍不服,才可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樣做的好處是:
(1)可以使行政機關充分運用行政救濟途徑行使行政管理權。
(2)行政機關對該案所涉及的內容及法律規定比較熟悉,處理起來簡便、迅速。
(3)行政機關在復議中對行政爭議既可審查合法性,又可審查合理性,有利于行政爭議解決。
(4)實行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原則,使相當一部分的行政糾紛化解在行政機關內,減少行政案件對法院的壓力。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3年1月1日 高檢發釋字〔2012〕2號)
第四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查明拒絕的原因,有正當理由的,予以準許,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書面通知法律援助機構另行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013年1月1日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9月8日 法釋〔1998〕23號)
第三十八條 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9月1日修正 2017年9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條 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